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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新形势下税务常设机构问题” 日期:2001-02-26
【新税网北京02/26/2001信息】 2000年2月26日至3月1日,在佛罗里达州
举行的一次世界税收会议上,与会代表热烈讨论了电子商务出现后常设机构概念应否
更新的问题。OECD的约格·萨瑟维尔透露,OECD在今年3月3日公布的对常设机构定义
新的注释第二次修改稿,其正式文本定在今年9月最后完成,在完成过程中考虑各种
不同的意见。
对常设机构的概念是否适应经济全球化?会议代表一致持肯定态度,英国约翰·
A·约恩论述了19世纪以来常设机构概念演变的过程,认为,它具有悠久生命力。因
为所有国际所得税协定无一不制定常设机构的条款。
税收专家萨瑟维尔认为,常设机构概念已成为对外国企业经营利润征税的规范,
决不能轻易放弃这个规范。尽管这个概念存在些问题,如界定的“固定营业地点”,
多久时间才是固定?什么叫“营业地点”等。
萨瑟维尔说,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许多人主张改变常设机构的概念,但事实上,
现在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不是太多,所以不必这么急着去改。
税收专家罗斯玛丽·发特勒认为,常设机构概念基本是正确的,用在直接税领域,
便于分配跨境利润;用在间接税领域,可以确定供应地点。她反对扩大现行常设机
构的定义,如将计算机服务器包括在内等等。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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