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兰同葡萄牙签订新的税收协定 日期:2001-02-14
【新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荷兰由于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被称为
对国际税收筹划具有吸引力的地方。它不仅同OECD各成员国,还同OECD以外各国签订
了许多税收协定,在这名单中唯独缺少葡萄牙。
荷兰同葡萄牙之间缺乏税收协定的情况多年来使两国深感不便。经过几十年的谈
判,两国终于在1999年9月20日在新的税收协定上签字;现在税收协定已经两国议会
分别批准,并定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荷兰——葡萄牙税收协定既根据OECD与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又有一些新的特别
条款。葡萄牙对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成功地维持了较高预提所得税率
(即,一律10%)。荷兰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已订有条款,资本利得应由股权所在公司居
住国征税,并且个人从荷兰离开到葡萄牙或从葡萄牙离开到荷兰期间应在10年以上。
税收协定给予源泉国对总额支付的养老金和其它类似报酬的征税权利。这些条款同荷
兰国际财政政策是一致的。
税收协定适用于实行优惠税制,具有避税港性质的地区——马德拉群岛和亚速尔
群岛,还扩大到荷属安的列斯。税收协定一项新的条款排除了缔约国任何一方居民享
受税收协定的利益,如果该项利益是从封闭隔离措施得到的。
此外,税收协定规定,欧盟现在与将来的某些公告(例如母、子公司公告)将比税
收协定条款优先适用。 (bh2000050500114)(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