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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出台企业分立的补充税收规定 日期:2001-02-14
【新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法国税务总局于2000年6月27日就2000年
财政法案中关于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分支延迟纳税问题发出了新的补充规定。
根据法国税法,企业分立如果具备某些条件(如,划分出的资产与负债应构成一
个完整的、自动的企业体系,分出完整与自动企业体系的公司应保存收到的股票3年;
承诺将来资本利得的计算),可以享受一项延迟纳税机制的优惠。
如果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又希望享受该项优惠时,则应专案申请批准,例如,一
家外国公司打算将其驻法常设机构分出,成为一家新的法国公司。
按照补充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法国税务机关可发给批准书;
□ 其营运操作应出于真实的 经济动机;
□ 分出的资产与负债,即使不构成一个完整的、自动的企业体系,但接受公司
在接受时应处于自动基础的营运状态。
□ 分立双方间仍应继续合作,即,资产与负债的分出不应导致分出者停止同受
益者的合作,包括保存股票一定期间的承诺。新补充规定的一个特点是,发给批准书
以后,假如在这段期间又发生分支或合并情况,为维持原来的税收优惠,需要申请发
给新的批准书,即使第2次的变动自动地符合税收优惠制度。补充规定表明,2000年1
月1日以前发给的批准书如承诺的时间较长需要改为3年承诺时,仍需通过新的申请。
补充规定的主要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偷税和税务欺诈。按照这个规定,
对延迟的资本利得将来仍可能征税。
申请批准应填具特种格式的申请书报送财政部。补充规定3表明,批准书只限于
延迟纳税,不构成其它因素的合法性。
如上所述,如果条件具备,批准书即可自动发给。申请被拒绝时,在两个月内可
以向法院上诉。 (bh20000505003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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