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根廷拓宽国际税收协定网络 日期:2001-02-14
【新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阿根廷是拉丁美洲建立较大国际税收协定
网络的最早国家之一。
阿根廷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在历史上是以联合国范本为根据,一般保护收入来源
国税收管辖权。对玻利维亚,巴西和智利,虽然适用安第斯协议(Andean Pact)范本,
仍保护收入来源国权利。最近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已改用OECD范本为根据,但反
映了世界范围所得征税的原则。
阿根廷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有助于减少对出境支付预提所得税的高税率。按照阿
根廷的国内法,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以高达31.5%,而利息的预提所
得税税率竟可达35%。虽然从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可以免除预提所得税,但从没
有征过所得税的所得中分配的股息仍应征收35%预提所得税。所得税协定很明显地可
以降低使用费,一般适用优惠的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10%,而利息支付的预提所得税
税率降为12%。这样,凡设在阿根廷国际税收协定伙伴国的金融公司,无形资产公司
或控股公司5都可享受这种优惠。
除了预提所得税低税率以外,阿根廷所得税协定还为在阿根廷设置一个机构提供
了明确的定义,这对雇用独立或非独立代理人的机构特别重要。
阿根廷最近许多所得税协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设立主管部门协商程序,为缔约
国双方居民之间税务分歧提供解决机制,这对于阿根廷新的转让定价制度(适用于
1998年12月31日及以后的交易)特别有关系。
下列各国同阿根廷的所得税协定,有的正在实行;有的已经签署,等待批准;有
的正在谈判;有的等待谈判: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丹麦、芬兰、法
国、德国(等待新议定书的批准)、意大利、墨西哥(等待批准)、荷兰、挪威(等待批
准)、西班牙、瑞典、瑞士(等待批准)和英国。 (bh2000050500414)(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