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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投资的德国税收改革 日期:2001-02-14
【新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税收改革2000降低税率和企业税收改革法
已于2000年7月14日在德国制定为法律。这个一揽子税收改革方案的目的在于吸引外
资,使德国成为对欧洲控股公司具有吸引力的国家。
新税法一般在2001年1月1日实行。对于不以公历年度作为经营年度的公司,可以
推迟适用于在2002年终了的经营年度。
1、公司利润税与股息税收
德国公司利润税取消了对留存利润(税率40%)和分配利润(税率30%)的区别税率
制度,代之以一种统一的25%税率,适用于德国公司的留存利润与分配利润。新的25
%低税率也适用于非居民的德国分支机构或合伙经营,这对外国投资者,如外国银行
驻德国的分支行来说,将是巨大的减税措施。
公司利润税税率降低后,由于贸易所得税仍作为费用减除和不得减除的统一附加
继续征收,德国公司所得税总税负一般仍超过35%,可能达到40%。
对分配的利润,一般应征20%的股息预提所得税(加统一附加5.5%)。对欧盟母
公司或者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实行预提所得税的减免。
A、股东环节税收
德国的公司股东收到本国股息,不再纳公司所得税。对德国股息预提所得税和相
关统一附加可以得到抵免或退税。这种免税的适用,不问持有股权多少,也不问持股
时间长短。
德国的个人股东从德国公司分配的股息,只半数纳个人所得税,其20%的股息预
提所得税和相关统一附加税可以抵免或退税。新制度下德国公司分配利润的总税负
(最终公司税收加个人半数所得税)等于股息以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B、外国股息
从外国公司分配的股息,在税收上跟本国股息同样处理。免税范围包括所有外国
股息,不问持股多少;不问来自积极所得还是消极所得;也不问子公司设在有税收协
定关系国家,还是无税收协定关系国家。但需指出,如果外国公司所纳公司所得税税
率低于25%,则应适用德国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定,除非该外国公司按照德国CFC规
定应视为一个积极的或者一个规定的控股公司。
2、废除归集抵免制
这次税改的一个特点是废除归集抵免制(即股息中所包含的已纳公司所得税部分
可以得到归集抵免)。对于以公历年度为财务年度的公司来说,旧制度将最后适用于
2000年的推定股息和2001年分配的2000年股息;对于不以公历年度为财务年度的公司
来说,新制度将第1次适用于2002年终了的经营年度。
由于德国的公司股东(以及非居民公司的分支机构)收到本国和外国股息均不纳税,
德国的个人股东所分配的股息只有一半纳税,所以,有关这些股息的费用(例如再
融资费用)在税收上也不予减除或仅半数减除。
3、资本利得免税
这次税改对资本利得免税,有一个这样的理论根据,认为出售公司股票实现资本
利得在性质上可以视为未来股息所得。这在经济界是有争议的,因为一项资本利得并
不仅仅具有未来股息性质,还得考虑股权的特点、市场情况等等。
虽然如此,新税制仍规定,从2002年起,德国公司出售其它德国公司股票所发生
的资本利得免税。这项免税不问持股多少,只要求有1年的持有期。该免税也适用于
同样情况下外国公司的股票,还扩大到外国公司驻德分支机构持有的股票。
在出售(外国或本国)股票时,如果过去对该项投资的减除曾作过税收上减除,仍
应继续征税。同样情况适用于公司免税重组产生的股票,当时认为该项股票低于市场
价格,为便为观察,规定7年等待期,暂予免税。
在新税制下,投资的减值或出售股票发生的损失,在税收上均不予承认。这同样
适用于与免税资本利得有关的其它费用。
出售集团公司中子公司股柰的资本利得是否免税,还未完全明确。
4、严格资本弱化规定
新税制对资本弱化规定更加严格。在德国公司持有一定数额股权的外国股东,如
果其融资债务对权益资本的比率超过规定标准,对其支付的利息和其它报酬,应处理
为推定股息。通过外国股东或关联方的第三者贷款也作同样处理。新税制施加的限制
如下:
□ 可参与分红债券这个现行安全港将予废止;
□ 合格控股公司的资本负债率将从现在的9∶1改为3∶1;
□ 其它公司的债务对权益资本比率为1,5:1;
□ 超过规定比率的贷款利息,如果德国公司能提供证件证明该项贷款与向第三
者贷款的条件相同,则在税收上仍可减除。 (bh2000050601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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