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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印发《增值税应用规范》 日期:2001-02-14
【新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罗马尼亚于2000年5月印发了一份《增值
税应用规范》,对增值税法的一些规定作了较详细的解释,主要内容有:
1、服务供应地
凡服务供应地在罗马尼亚境内的,其供应的服务应征收罗马尼亚增值税。所谓服
务供应地是指服务供应商设立总部或常设机构的所在地,其服务即从该所在地供应,
但有下列例外:
A、关于不动产的服务
为座落在罗马尼亚不动产的建造,安装,修理,维护所供应的建筑服务,不问服
务供应商总部设在何处,均应在罗马尼亚征税。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不动产的租赁,
建筑服务的规划与协调以及有关不动产的其它服务(如估价,不动产代办服务)。
B、运输
凡从罗马尼亚离境的运输,应在罗马尼亚征收增值税。到达地在罗马尼亚的运输,
其附属于运输的服务,也应在罗马尼亚征税。
C、视为在领受人总部供应的服务
□ 动产的租赁;
□ 著作权、专利权、特许权、商标权和其它类似权利的转让和/或使用;
□ 广告服务;
□ 顾问医生、工程师、咨询部、律师、注册会计师和类似执业人员的服务;
□ 数据程序和/或信息的提供;
□ 银行、金融、保险和/或再保险业务;
□ 中介服务;
D、视为在实际进行地供应的服务
□ 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娱乐或同类活动,包括辅助性服务和组织
这些活动的活动。
□ 附属于运输的活动,诸如装载和卸载,货物的管理,防护和/或仓储与同类
服务;
□ 可移动的有形资产估价和加工。
2、登记
视为在罗马尼亚供应服务的外国公司,除适用逆向机制者外,应在当地办理增值
税登记。
外国纳税人可通过税务代办员办理增值税登记。税务代办员应为一个财力上有保
证的罗马尼亚法人,在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规定的报表后,30天内可以领到登记证。
现在还不清楚的是,外国公司驻罗常设机构可否用自己的名义办理增值税登记,实际
上,这些公司为了进行增值税登记,可能已委派罗马尼亚代办员。
3、零税率
罗马尼亚公司出口货物以及从事同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运输和服务,收取的硬通
货又存入罗马尼亚国家银行批准开立的银行帐户中的,适用零税率,但下列情况不得
适用:
□ 价款未实际以硬货交批准的银行;或
□ 金融未在一定的期间内支付,而该期间系由罗马尼亚国家银行根据出口的种
类和外国客户所在地理区域分别的确定。
外国运输业者不能适用零税率。他们从罗马尼亚将货物运往其它国家(即离境地
在罗马尼亚)时,供应的运输服务按19%税率征收增值税。(bh20000505005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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