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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届国际财政大会有关税收问题的研讨 日期:2001-02-14
【新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2000年9月在德国慕尼黑召开的第54届国
际财政大会中,对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分3个专题进行了研讨,现就其主要内容介绍如
下:
1、OECD必定成本2000年的回顾与展望
在本届时政大会中,开展了对OECD协定范本2000年的回顾与展望的研讨。OECD的
高级官员对税收领域,特别是税收协定方面目前和未来的工作做了阐述。并对协定范
本的最新修改和说明进行了总结。这些修改包括2000年4月公布的删除第14章,意味
着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现在适用第7章(经营利润)的规定。这些规定调整包括对第
3(1)(h)章所指的“经营”的重新定义。在此,“经营”包括专业劳务以及其它独立
性质的活动。对以下定义的解释进行了修改:1、国际运输(第3、8章);2、免税组织
的居所(第4章);3、合伙企业(第1章);4、税收饶让(第23B章)以及5、情报交换(第
26章)。
OECD的官员还简要通报了最近OECD发布的几个报告,包括:2000年4月的银行秘
密报告,6月份的有害税收竞争报告,9月份的电子商务支付的税收协定性质报告。对
最后一个报告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报告反映的都是现行税收
协定涉及的问题,并不涉及OECD协定范本。OECD的一个技术咨询组在2000年3月出台
了这些报告的征求意见稿。技术咨询组罗列了26类电子商务交易并做出了初步的分析
和结论。在收到修改意见后,技术咨询组缩小了各OECD成员国之间意见分歧的范围。
随后,由OECD代表团和国际财政学会成员国组成的座谈小组讨论了OECD协定范本
第5条(常设机构)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在2000年3月,OECD财政委员会的第1号工
作组对协定范本第5条适用于电子商务问题所做的征求意见稿的官方说明进行了修改。
座谈小组就此修改稿进行了讨论。
根据修改稿的推论,座谈小组特别讨论了以下问题:
□ 因特网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 在另一国的纳税人所拥有的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 因特网服务商是否构成协定范本第5(5)条所指的独立代理商;
□ 需要多大程度的人为干预,自动设备才能构成常设机构;
□ 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服务器的功能不仅仅是准备性和辅助性的。
在收集到本次研讨的所有意见之后,工作组将在2000年底的会议中拿出最终的方
案。
2、货币盈亏的税收处理
对该问题的研讨主要涉及跨国企业集团外汇盈亏的税收处理,特别是在税收和财
务上所承担的不同风险。研讨的重点是对货币项目的处置问题,如资金帐户下所属的
货币项目(如应付债务、互惠外汇信贷或期货)。一般认为,国际税收体系的主要目的
是确保对交易征税的差异不与财务制度相背离(这种税收待遇对交易有利的除外)。在
此,跨国公司税收体系的主要责任是确保税法的执行不会妨碍国家财政目标的实现。
交易风险的概念由3部分组成,即:交易风险、转换风险和经济风险。交易风险
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交易收益或损失的计量不会因货币的兑换而发生扭曲。举例来说,
这种目标可以通过提前销售或购买货币来实现,而该购买价格是按公司交易的参考货
币价格来设定的。转换风险涉及到计算和避免在外国环境下产生和持有利润和净资产
(包括货币项目方面)的税收待遇(如为非资金项目的保值而进行外币的借贷和调换)。
比如说,对外国子公司进行参股投资。经营风险主要涉及不同货币环境中与对手的竞
争地位。比如,一个竞争对手正在生生亏损,并意识到货币疲软,它可以提前出售该
货币以期减亏或产生赢利。各国对货币的汇兑损益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点引起了关
注。某些国家的税收政策仅按公司所采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汇兑损益,另一方面,有
些国家在这方面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条款规定,而另外一些国家在执行上更注重“经济
实质优于财务处理”原则。例如,在美国汇兑损益可以被定性为收入或资本利得,也
可以被排除在两者之外。
各国还讨论了包括收入来源、汇兑损益的定性以及后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意大利、荷兰、英国、美国及巴西认为,上述问题还应该与下列因素综合考虑:
□ 母公司以外国子公司所使用的货币向其提供贷款;
□ 母公司以其本币向子公司提供贷款;
□ 在不同的外币环境中,对外国分支机构利润的税收处理;
□ 防范外国子公司从股票销售中,延迟外汇收益的产生;
□ 利用资金负债表规避通过外币借贷向外国子公司投资。
讨论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对外汇损益的税收处理达成了共识,即:应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采取一种超
常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应考虑各国的财政、会计以及税收运行状况。
2.双重征税在此不是主要问题。这是因为税收通常仅仅是跨国公司经营因素中
的一个方面。
3.在这个领域中的税收协调还有待于会计制度方面的协调才能实现。
3、总部与境外赏设机构管理费用的分摊
第54届财政大会另一项重要议程是研讨跨国经营的常设机构税收问题。如管理费
用在公司总部和设在别国的常设机构之间进行分摊问题。研讨主要围绕所涉及的直接
税,但也考虑到了费用分摊在间接税方面产生的影响。
尽管OECD协定范本第7(3)章以及许多国家依照该范本签定的双边协定包含了总机
构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所有的企业常设机构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细节上仍有诸多
未明确的地方。参会专家结合案例,阐述了各自国家在这方面的执行情况。通过情况
交流表明,这些国家在确定常设机构利润时,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将其作为一个相对独
立的法律实体。大会主席哈门教授指出:按比例分摊的办法来确定常设机构利润的国
家,在其管理费用的分摊方面一般不会出现较大问题。
几乎所有参会国家对总机构管理费用都缺乏一个全面综合的定义。然而印度税法
却包含了对管理费用的限制性定义:即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调整后利润的5%。与公司
股东大会、咨询委员会、审计师等相关的费用可列入分摊的范畴。
(bh2000050601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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