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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资本弱化的税收处理 日期:2001-02-14
【新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英国关于资本弱化的税收规定,散见于所
得税与公司所得税法(ICTA)各节,迄今还没有一部单一的,完整的资本弱化法规。最
近,英国税务机关应用ICTA有关各节规定,从3个方面处理资本弱化税收问题。
1、资本弱化的支付,税收上不予减除
一家英国公司从另一公司借款(或者贷款给另一公司,成为其债权人),贷款公司
拥有(直接或间接)借款公司普通股至少75%,或者由第三者公司拥存(直接或间接)借
款公司和贷款公司的普通股至少75%,在这种情况下,按照ICTA的规定,借款公司依
据借款协议支付金额超过借款的金额,如果借贷双方事前没有某种关系、协商或其它
联系,就不会这样支付时,其超过金额,借款公司不得在税前减除,应处理为分配。
这里,特别强调了有某种“关系”,“协商”与“联系”。
另一种情况:一家英国公司从其海外母公司借款,该公司(与其英国集团)债务对
权益资本的比率,同在同一经营区域经营的其它公司一致时,则不适用规定,借款
公司支付的超借款的金额——利息,可以税前减除。英国国内收入局甚至对借款公司
的英国集团债务对权益资本的比率低于1∶1,所得对利息的比率为3∶1的,也不适用。
2、对支付给缔约国居民的某些利息不免预提所得税
英国对来源于英国的利息,一般应征预提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较低税率20%,
其借用本金期间应在一年以上。
英国同各国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英国支付给其它缔约国居民的利息,大
多给予免税或降低税率。但有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列有这样一条:如果支付的超额利
息是由于利息支付人与受益人之间(或者支付人、受益人两者同其他之间)存在着特殊
关系发生的,不得给予减免的协定优惠。这时,强调了存在着特殊关系,因此,英国
借款公司支付给其它缔约国居民的这种利息,仍应继续扣缴税款。
3、按公平、独立原则处理融资税收问题
ICTA的28AA章适用于英国公司筹集资金的税收问题。当两个关联纳税人之间采取
一项融资措施的结果使两人之一得到“英国税收上潜在利益”时,在税收上,应按独
立纳税人之间公平、独立原则的融资措施来替代实际的融资措施。
所采取的措施,可以针对某一项交易,也可以针对一系列交易,双方关联人也不
一定对一系列交易都参加。
所谓关联纳税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纳税人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所谓英国税收上潜在利益,是指将关联人之间实际措施的税收结果同非关联人之
间公平、独立原则下措施的税收结果相比较,如果实际措施的税收结果使关联人降低
了利润或者加大了亏损,这就使纳税人得到英国税收上潜在利益。
(bh20000506019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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