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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情报交换编织国际性反偷税网络 日期:2001-02-20
【新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当今各国税务机关都面临着如何防范国际
偷逃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突出防范偷逃
税和避税的条文规定,而各国税务机关之间及时交换有关税收情报,对于防范和打击
国际偷、逃、避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打击国际偷逃税有赖于税收情报交换
各国经济的交互关系日益密切,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
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和采取转让定价等方法进行逃税、避税的技
巧日益增多,尤其是子公司进口从母公司购置的原材料,有意提高作价,加大进口费
用;而生产的出口产品,又卖给母公司或与其有关联的公司,有意从低作价,利用这
种方式转移利润进行避税,这在国际市场上是司空见惯的。这种情况给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不能不引起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
各国税务机关很难直接控制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各种避税和偷逃税问题,
另外由于避税地的存在,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通过交换税收情报,
尽可能多地采取防范逃税避税的联合行动。
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
税收情报交换一般是根据国家间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范偷逃税协定进行的,
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作为国际税收协定的一项特别规定,对于防范国际偷税和避税具有
非常重要的意义。对税收情报交换,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都列出了相
同的条文。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不在税收协定中列出具体项目,只作出原则性
的规定,内容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交换为实施税收协定所需要的税收情报。如纳税人在居住国或所得来源地的
收入情况,关联企业之间的作价,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人与收益人之间的关系,
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开业、歇业、关闭以及市场价格等。
2.交换与税收协定涉及税种有关的国内法律情报,其中包括为防范偷逃税所单
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但是,这些法律应当与税收协定不相抵触。在实际工作中,当
一个国家有把握充分掌握有关交易情报时,就会同意对某些费用支出准予列支,否则
就会由于担心不能控制税源而采取防范措施,限制列支。这表明充分的税收情报交换
会对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3.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前两项情报交换虽然也能够起到防范偷
逃税的作用,但其重点是为了实施税收协定。而交换防范税收欺诈、偷逃税的情报,
重点就是解决核实征税和依法处理偷逃税案件的问题,以防范和处理国际偷逃税和避
税。如对境外所得隐匿不报或者申报不实、虚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以及瞒报境外雇
主支付的报酬等,缔约国双方应当及时交换这类查处偷逃税的案例性情报,并把它作
为双方制止偷逃税的一个实际步骤。
对上述情报交换,可以不受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居民的限制。这是因为:纳
税人的商业活动不会只在缔约国居民之间进行,对其有关舞弊、偷逃税、有意避税或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等问题的查核,也就不能仅限于缔约国居民;交换情报的目的不限
于避免双重征税,而重点在于防范偷逃税。在查处偷逃税问题上,对居民与非居民应
当同样对待。因此,交换税收情报的范围和税收情报的使用,都应包括非缔约国居民
的纳税人。但是,缔约国一方收到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
与税收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管理、执行或起诉、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
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实施税收协定、防范税收
欺诈和偷逃税的目的使用该情报。但是,按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在公开法庭的诉讼
程序或法庭判决中可以透露有关税收情报。
税收情报交换不能泄露商业机密
交换税收情报并不要求采取与缔约国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或者提
供按缔约国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所不能得到的税收情报。同时,所提供的税收情报不
能泄露任何商业机密或行业、专业秘密,也不能违反公共政策。因此,税收情报交换
既有法律界限问题,也有实际执行的技术问题。能否按照协定要求做好税收情报交换,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税务机关在授权范围内的实际工作效率,以及提供与使用
税收情报的能力。
一般来说,签约双方应就税收情报交换的程序、方法和提供的方式,通过协商作
出适当的安排,切实负责地开展工作,克服影响税收情报交换的各种因素,如此才能
在防范国际偷逃税方面取得实际效果。税收情报交换能否发展到向对方国家派驻代表,
所收集到的税收情报能否向第三国提供以及如何开展税收情报交换的多边联合行动,
尚取决于缔约国双方的意愿和采取的实际步骤。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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