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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回来看“烟税” 日期:2001-03-06
【新税网北京03/06/2001信息】 2000年上半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计
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组团赴美国、加拿大、德国,就烟草税收方面的问题
进行了交流和考察,之后就我国烟草税制的改革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建议加快研究解决烟革财政税收分配体制的改革。
为了解决我国烟草行业严重存在的卷烟盲目生产、企业小而多、品牌小而多、市
场严重分割和实现规模经营难、培育名牌难、卷烟销售量逐年下降的情况,必须把目
前各有关地方政府盲目“关心”生产的积极性,转变为关心、支持销售,为此,美、
加两国实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烟草税收上实行分税制的办法值得我们研究,即
把现行的消费税分成两块,一块是中央政府在工业销售环节征收中央卷烟消费税,不
论推进行卷烟生产,一律缴纳中央消费税;另一块是地方政府从卷烟销售环节上征收
消费税,在批发企业从工业(调拨站)购进后一定时间内申报缴纳,可以通过贴税花即
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实现。实行这样的分税制,可以消除各地盲目生产的积极性,调动
地方政府支持销售的积极性,对控制卷烟生产规模、加强卷烟市场管理、打击假冒走
私等非法经营、扩大销售都有利。实行这样的分税制,对今后的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
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建议调整税率结构,实行统一税率。
发达国家对烟草实行从量计证税收,而且一般实行统一税率。由于我国的卷烟品
牌之间价格差异几倍、几十倍,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单价差距不大(一般不会超过
20-30%),因此,完全从量计征的条件不具备。而且从量计征也缺乏税额的自然增长
机制。但今后条件成熟时可以像德国一样,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率相结合的办法作
为过渡。目前卷烟消费税实行三档税率,级差过大,不利于扶优扶强和关停并转小烟
厂,建议尽快取消级差税率,实行统一税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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