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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税制一览 日期:2001-04-04
【新税网北京04/04/2001信息】 蒙古是我国的内陆近邻,与我国有着长期
的边贸往来。近年来,我国到蒙古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越来越多。要想充分利用其税
收优惠政策,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了解蒙古的税制十分必要。
一、主要税种
(一)公司所得税。实行两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年所得一亿图格里克(TUG)及
以下者,税率15%;超过此数的税率为4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为10%;股息与
利息所得税率为15%;赌博、彩票、音像放映和各类游戏所得税率为40%,非居民所
得一律按20%计征。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1.生产谷类、马铃薯和蔬菜的经济实体减半征税。
2.外商投资经营电力、热力、公路、铁路、航空、工程建设和通讯网络等企业,
全额免征10年,再减半征税5年。经营采矿(除贵金属)、石油、煤炭、冶金和电
子业务的企业免征5年,尔后减半征税5年;投资于上述各业以外者,如产品50%以上
出口,则可免征3年,再减半征税3年。其他外商实体,亦可申请所得税优惠。外国投
资者如以其所得再投资,可在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上述税收优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
股票证券交易的企业。
3.经济实体从事电力建设和技术革新,自建成之日起免征10年,期满后再减半
征收5年。
(二)个人所得税。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额在240万TUG及以下者免征,
240万至480万TUG部分税率为20%,480万TUG以上部分税率为40%。另规定:固定
资产出售所得税率为2%;私有股票交易商所得税率为22.5%;文艺演出和体育竞技
所得,特许使用费所得、赌博与彩票所得以及公民向国外提供智力劳务,诸如医疗科
研、广告等适用税率均为10%;科技文学和艺术工作酬金,专利权,发明创造和设计
等收入,以及股息,利息等,税率均为15%;非居民所得一般按20%扣缴预提税。
对病残、妊娠补助,丧葬补助,一、二级“母亲英雄”补助,参加人民革命和战
争的年金补助,育儿补助,各项国家奖金,退休年金和保险金,政府债券利息,政府
退休年金和保险金,政府债券利息,外交使节或国际组织人员收入等均免税。
对自营者(Self-employed)另有估定征收规定。
(三)增值税。1998年7月1日开征。属消费型。标准税率为13%,出口税率为0,
但出口或国内销售黄金的税率均为10%。
以下商品免征增值税:农林牧业所需各类国产原料;外商投资资本中的技术与机
器设备;国防、警务的武器与技术装备;残疾人专用物品;政府、国际组织或慈善团
体的捐赠商品;用于外交使节、国际组织的进口商品等。
二、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
(一)纳税人须在开始经营前10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必须保存全部应税资料至少5年;到期未缴应缴税款者,税务部门
可队纳税人的银行账户或其薪金中扣缴:经法院批准,税务当局可出售纳税人财产以
抵偿税款。
(三)纳税人记账不实,或不申报,税务局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对有意偷税乾处世哲学金。无意漏税者按年利率的1%按日处迟缴利息,
但利息总额最多不得超过漏缴税额50%。这期纳税每天处以0.5%的滞纳金,多收税
款应退还纳税人,并就应退税额每天加退0.3%的利息。
(五〕纳税人如对税务决定有异议,先由税收争议解决委员会复议。不同意复议
裁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规定
(一)国内税法服从国际协定。
(二)“常设机构”是指:纳税人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常规固定处于,包括施
工与监督的建设工地、勘探自然资源及有关监督工作的处听和从事贸易与提供劳务的
处所。
(三)避免重复正税,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法或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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