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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通过税改法案 日期:2001-04-05
【新税网北京04/05/2001信息】 德国国会通过了99税改法案,除特别声明
外,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主要措施概述如下:
一、个人的得税(仅适用于2000年)
1、最低税率从23.9%降至22.9%。
2、收入(营业收入除外)的最高边际税率从53%调低为51%。
3、纳税人的起征点从13067马克调整为13499马克,已婚纳税人合并纳税的从261
35马克调整为26998马克。
4、提高子女补助额并实行一新的税收减免。对16岁以下或行动有障碍的子女允许
一项1512马克的子女看护减免,这样加上现行的3456马克的减免额,子女的减免额达4
968马克,合并申报的夫妇可以享有两次减免,即9936马克,如果子女补助额不足以维
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则除了可享有新的子女看护减免及现行的子女减免外,对第一及
第二名子女的补助额每月从250马克提高到270马克。
5、兼职或拥有第二职业且属税收TV阶层的雇员,可以转移其基本免税额,即允许
以免税额抵扣第一份工作报酬后仍有余额的,可继续以余额抵扣第二职业或其他兼职
的工资收入。另外,名誉赔偿的最高免税额从2400马克提高至3600马克。
二、住房的减免
对新建或购置的生活用住房,允许扣减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建造成本或购置成本
的5%,每年最高扣减限额为5000马克,对此项住房减免仅适用于新建成或购置住房当
年及前一年度的净收入总额不超过160000马克的(夫妻合并申报为320000马克)。
三、降低外国股利税率
1999年1月1日起,国内公司从国外公司获得的股利,如果按税收协定或国内法律
属公司所得税免税项目的,将不能获得15%的扣除,即这15%的股利必须纳税。另外,
对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母子公司取得股利适用的税率从15%降低为5%,以符合欧盟最高
限制税率5%的规定。
四、取消对支付人支付给非居民的支付额征收25%的税收,这项规定从1999年4月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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