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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实行进口单据认证新规定 日期:2001-03-15
【新税网北京03/15/2001信息】 阿联酋对进口商品单据认证有新的规定。
根据阿联酋工业和财政部的规定,阿中央银行要求阿本国银行在办理有关进口单据时
应遵守以下规定:对跟单信用证和其他一切与进口方式有关的单据,需经阿政府授权
的阿驻外交机构认证,或由在阿的相关银行办理手续,扣除费用,代替使团认证,否
则银行不得放单给进口商。若直接在阿银行办理手续,需附上有关表格,并将费用划
入工业财政部在该行的银行账户。此规定于2001年2月20日日开始执行。希望
国内出口企业向阿出口时引起注意。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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