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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监督又出新办法 日期:2001-03-20
【新税网北京03/20/2001信息】 近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息,为规范财政部
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于2001年2月20日以第十号部长令发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该
《办法》共五章、六十五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适用范围,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及
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
查以及对违法会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
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
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和案卷管理等工
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能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办法》还要求,财政部门对于认定的违法会计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
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违法行为构
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处理、处罚的种类
和适用范围,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
贿、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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