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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保税的两次浪潮 日期:2001-03-30
【新税网北京03/30/2001信息】 开征环保税,是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
出的。他提出应根据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对污染者征税,以税收弥补因污染造成的
资源损失和治理环境污染。70年代至80年代,西欧国家普遍对排污税和费的采用,
形成了环保税收手段的“第一次浪潮”。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污水排放和固体废弃
物等突出“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其具体操作是采用押金制度和许可证制度采进
行预防控制,然后根据排污量和污染程度进行征税。押金制度主要在西欧和北欧国家
较为盛行,而许可证制度在美国、日本得到了大范围推广运用。80年代末,欧美各
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这可以视为
推行环保税收手段的“第二次”浪潮。从近10年的运行状态来看,这次高潮还将平
稳地持续下去。
70年代兴起的“污染付费原则”和90年代提出的“生态绿化原则”被多数发
达国家接受。传统能源被认为是最大的污染源,英、法、美、德等绝大多数发达国家
对燃煤和燃油都征收了较高的税收。为了鼓励减少能源污染,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都
对新型低污染能源实行低税收政策,而对传统能源相应提高税收比例,如法国、荷兰
就大幅减免了风能和太阳能使用者的税收,美国的天然气税收也比燃油税低得多。为
了维护生态环境,一些国家除了对直接的污染源征收高比例税收外,还对那些在生产
或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别产品税,如化肥、农药、电池、化工原料、
不可回收容器和包装品等。比利时在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就规定了一系
列的生态税,它们具体适用于饮料包装、农药、电池、一次性剃刀等多种产品。而法
国、瑞典等国家更对一些过去忽视的“隐性”污染源采取了税收措施,如开征二氧化
硫税、二氧化碳税、氮氧化合物污染税等。英国针对垃圾处理从1996年起开征了
“土地回填税”。
荷兰是开征环保税费时间较长的国家。在1971年至1996年间,荷兰的环
保税费从一种纯粹的环境收费再分配制(即指定用途制度)逐步演变为现在的“绿色税
制”,征收指定用途的环境费和不指定用途的环境税共存。该国的生态环境税收入被
纳入政府总预算中,目前,其环境税收入已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2.5%。荷兰最初
只开征各种传统能源税和工业、生活排污的税费,以后逐步向产品生态税拓展,到
90年初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环保生态税费体系。自1996年开始,荷兰又向小
型能源消费者(如居民、小型商业企业、办公建筑等等)开征了一种“能源规章税”,
去年这个税种的收入达到25亿荷兰盾,使生态税收入比过去增加了一倍。由于不仅
对工业企业等重大污染源采取了严厉的税费手段,对其他轻微污染源出普遍征收了税
费,从而为环保治理提供了足够的资金,同时也有效地控制了企业、居民排污和破坏
环境。
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环境税手段,环境污染和破坏已
得到明显遏止。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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