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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我国节能灯征临时反倾销税 日期:2001-04-10
【新税网北京04/10/2001信息】 欧盟近日公布法规,决定对我节能灯征收
最高达74%的临时反倾销税。其中,8家获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待遇的企业分别适用0
%、6%、17.2%、21.2%、35.4%、37.3%、39.2%、59.6%的税率,其他中
国企业适用74%的税率。该法规提请注意,我未获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待遇的企业在
调查中的合作程度仅为30%,只有3家企业提供合作。因此,欧方不得不对未合作企业
在可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计算其倾销幅度;该3家合作企业的帧销幅度低于74%,但因
其他企业未提供合作。因此,最后为所有未获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待遇的企业确定的
反倾销税率为74%,从而累及该3家合作企业。由此看来,组织企业应诉仍应引起有关
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利胜节能灯99%以上远销欧美,自1994年年销售额以平均55
%递增,去年实现工业产值2.5亿元,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欧洲市场上10%节能产
品被该公司所占领,是我国目前出口电子节能灯最大企业之一。而由进出口量所引发
的巨大的报检量一直令其伤透脑筋,启用“3e”后,简化了进出口报检程序,提高了
办事效率。由专人专机使用专用密码加锁的“3e”软件,经由检验检疫局专一信箱传
递由专人签发的数据,有力保征了利胜出口普惠制证书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杜绝冒领,
维护了利胜在欧盟市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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