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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终止对中国钢管的反倾销调查 日期:2001-04-10
【新税网北京04/10/2001信息】 日前,印尼工贸部反倾销委员会(KADI)在
对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钢管反倾销调查案中做出了停止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决。
同时,印尼财政部部长发布了“关于终止钢管反倾销程序,不采取征收反倾销措施”
的第124/KMK.04/2001号令。
该案在初裁中,中国和韩国企业均为零税率,日本和新加坡企业取得了5%至81%
的分别税率。但日本企业在随后的抗辩中称,起诉方中的两家印尼企业KHI和Bakne公
司从日本进口了钢管,因此其产量应当排除在印尼“国内产业”之外。KADI在终裁中
采纳了日本企业的抗辩意见,将KHI和Bakne公司的生产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使
得该案的起诉方不能满足WTO所规定的产业代表性的要求,因此做出了“终止反倾销调
查程序”的裁决。
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关于本案裁决的法律依据是印尼工贸部第261/MMP/Kep/9/
1996法令。该法令援引了WTO《反倾销协议》第4.1(i)条的规定,即“如果生产者与
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则‘国内产业’
一词可解释为指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另外,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5.4条的
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一国国内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必须占到
该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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