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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修改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则 日期:2001-04-18
【新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秘鲁对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则进行修订,新的
规则已于2000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秘鲁居民或在秘鲁有住所的常设机构为境外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秘
鲁公司在外国的常设机构则被视为非居民。
2.所得税法案中的公司重组定义对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样适用。个人公司向一个购
买者转让其全部财产和负债的行为同样被视为一次重组。
3.动产销售收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实现的,以实际收款日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
税义务发生日。
4.当即发生且与秘鲁无关的行为不视为出口。
5.税务当局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采用正常市场价值法,正常市场价值无法确
定时,可参照历史成交价格。
6.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协作合同,则在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视为关联企业。如果生
产商或出口商将其50%以上的货物销售或出口给同一实体或相关企业的,其前12个月的
交易行为均要被纳入关联交易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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