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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实行新的增值税法 日期:2001-04-18
【新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南斯拉夫议会通过新的增值税法并从2001年
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应税范围。包括进口货物和在南斯拉夫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个人从事商
业活动且发生应税行为的也是纳税人。政府实体和中央及地方政府从事的是公共管理事
务,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
2.税率。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适用20%的标准税率;食品、饮用水、化肥、取暖
用木材、煤、天然气、书籍、公交服务、农业和环保服务业适用9%的低税率;设备、
农用机械和建筑材料适用3%的低税率。
3.免税规定。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儿童保障、教育、文化、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以及出租和租赁不动产业务免税。特定进口物资免税,如过境货物等。
4.进项税额及特别规则。应税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小型
企业、农场主、旅游代理公司、销售用过的货物及艺术工作采用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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