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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的出口免税规定 日期:2001-04-23
【新税网北京04/23/2001信息】 印尼财政部部长宣布从2000年5月19日开
始,对在港口和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区(包括东、西努萨滕,新几内亚、
加里曼丹、马鲁古群岛、苏拉威西岛)内从事某些项目经营的个人及移居国外又在国
外公司驻印尼办事处工作的个人出口施行免税政策,其前提是移居者从事的工作由投
资合作委员会主席许可,且所在办事处就移居个人的雇佣所得代扣所得税款。当地税
务局可签署最长一年的免税期,到期后如条件符合可以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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