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颁布向外国信托机构转移财产规则议案 日期:2001-04-24
【新税网北京04/24/2001信息】 美国国内收入署颁布了一项关于向外国信
托机构转移财产规则的议案。该规则包括两套方案:
1.收益确认规则
第一套规则发布于国内收入法典第684节,规定美国公民向外国信托转移财产视为
应税收入。如果财产在转移当日以市场公开价格成交,则其收益被认可,其前提是每
一项财产的转让收入不分别确认,转让亏损不抵减收入。国内信托由于移民在国外的
交易而为外国信托的也适用此规则。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被视为在公开市场价格的
应税交易中出售。该规则对直接、间接或推定的外国信托财户转移均适用,但对下列
情况例外:外国信托由个人拥有而非转让人所有;外国信托根据国内收入法典第501
节(C)(3)被确认为美国免税组织的;财产因为死亡而转移且在美国转让方遗产范围以
内的;向一非关联外国信托按市场价值转让财产。这些情况下收总无须确认。
该规则对2000年8月7日后向外国信托进行的财产转移适用。
2.让渡人信托规则
第二公规则发布于国内收入法典第679节,该信托规则对拥有一个或多个美国受
益人的美国让渡人适用。该规则规定如果国外信托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拥有美国受
益人,则向该信托转让财产的美国公民被视为信托拥有人,其拥有价值为其向该信托
转移财产价值。根据美国税法规定,信托所有人必须在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其
所拥有的信托财产产生的所得、利得扣除项目及抵免情况。下列情况例外:由于死亡
原因进行的财产转移;向国外补偿和养老信托转移的财产;外国信托根据国内收入法
典第501节(C)(3)被确认为美国免税组织的;向一非关联外国信托按市场价值转让财
产。
在上述情况下,美国让渡人不被视为信托拥有人。
美国非居民成为居民的5年内向国外信托转让财产也适用该规则。例如,对于移
民预先信托,向外国信托转移财产视为在取得美国居民身份之日发生。
(3)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