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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进口苯酚继续征收保护税 日期:2001-06-11
【新税网北京06/11/2001信息】 最近,印度保护调查局对进口苯酚进行复
审调查后作出裁决,建议政府从2001年6月30日至2002年6月29日对进口苯酚征收12%
的保护税,2002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29日征收9%的保护税。裁决还建议实行关税
配额制,即第一年进口的前12000吨免征保护税,第二年进口的前12500吨免征保护税,
除此之外的征收保护税。但为出口下游产品而进口的苯酚不在关税配额限制之内。
目前对苯酚正在征收的保护税将于6月29日到期,印度国内的生产企业要求政府
继续征收保护税,而进口商和出口商则认为保护措施到期后,征税应停止。对此,印
度保护调查局表示,WTO和印度的法规规定,保护调查的复审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损
害存在,只要复审裁定的保护税低于原保护税。可继续征税。同时保护调查局要求印
度国内企业采取切实的措施进行调整,以对付进口商品的竞争。
调查期间,以2家印度生产企业为一方,以15家进口商和出口商为一方进行了激
烈的辩论。保护调查局的有经验的调查人员对双方提交的事实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
实。
二位专业人士对此案的裁决评论道,苯酚复审的裁定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
决,保护调查的裁决在保护生产方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消费方的利益,这种对保护调
查的运用将成为全世界使用保护调查的典范。 (e20010608004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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