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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再对中国产金属锰征收反倾销税 日期:2001-04-30
【新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美国商务部2001年4月公布对中国金属锰
反倾销案件日落复审结果,决定自2001年2月6日起,美国海关不再对来自中国的金属
锰征收反倾销税。
2001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金属锰进行日落复审,此案于1996年2
月6日作出终裁,裁定征收4.6%至11.77%的反倾销税。在日落复审期间,曾有一家
美国企业表示参加但随后撤回了请求。美国商务部在无美国国内企业参加复审的情况
下,根据规定作出了撤销反倾销令的决定。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有效期为5年。根据美国
法律规定,在反倾销令的5年征税期满前,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向美国主管机关提起
日落复审,以决定业已作出的反倾销令是否仍旧继续征税。如主管机关认定反倾销税
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主管机关可作出继续征税的决定;
如裁决撤销征税,则被调查产品进入调查国时不再被征收反倾销税。
关于本案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法律问题可咨询以下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荣
民 陈雨松
电话:65198761 65198751 传真:65198905
中国五矿化工产品进出口商会 刘建伟 王万红
电话:65882501-1736/1739 传真:6588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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