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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推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 日期:2001-04-30
【新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2000年2月3日,荷兰众院通过修改的个人
所得税法,从2001纳税年度起,把个人所得分为三类征税。
第一类所得,包括营业利润、工薪所得、主要住宅出租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谓其
他所得指从资产(包括应收账款)获取的所得(包括资本利得)。第一类所得适用4级累
进税率,最高为52%(含社保税)。
第二类所得,指纳税人从大宗股权中获取的所得,按25%固定税率征税。所谓大
宗股权是指持股者拥有的占公司总股权至少5%。
第三类所得,即储蓄与投资所得,适用3%的固定税率。其征收率是用当年资本
净额(资产减有关负债)推定的报酬率4%乘以税率,即4%×30%=1.2%。
上述三类所得对应的损失只能在本类所得中冲抵,不足部分留待下年继续冲抵,
而不得以他类所得抵销。但有些特殊费用,如离婚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意外费用
(如疾病)、学校学习费以及可减除的赠与捐助等,列入个人减免的,首先从第一类
所得中减除,不足减除的再从第二类所得、最后是第三类所得中减除。
新的分类所得税制度也将适用于非居民的纳税人,但只限于来源于荷兰的所得,
如在荷兰劳动所得及住宅所有权所得(第一类),在荷兰居民公司的大宗股权所得(第
二类),和在荷兰的储蓄与投资所得(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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