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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收公示制兼顾保密 依法公开高收入纳税人姓名 日期:2001-07-04
【新税网北京07/04/2001信息】 日本是少数几个公布全国纳税人排行榜的
发达国家之一。每年5月,日本国税局都要将去年缴纳所得税超过1000万日元约
67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姓名、地址及其已纳所得税额向社会公布,同时还要公布全
国纳税最多的前100名纳税人排行榜。在今年公布的纳税人排行榜中,日本最大的
互联网投资公司──软银公司的创办人孙正义以2000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5.6亿日元(约1亿元人民币),成为日本第三位纳税额最高的富豪。在此次的
排行榜上,排名第一的是药业公司大冢制药的已故创办人大冢正士,名列第二的是互
联网零售商──日本乐天公司总裁三木谷浩史。
日本的税收公示制度产生于二战后,几经周折一直保存到现在。这一制度使纳税
人从比较中了解自己到底负担了多少国家税收,同时也使那些高收入者明白自己对国
家作了多少贡献,实践证明,税收公示制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有很大作用。
法律保证“公示”而不泄密
日本的税收公示制度有严格的法律依据。1999年,为规范全国行政部门的信
息管理,日本专门颁布了《有关行政机构所持信息公示法律》简称“信息公示
法”,该法律适用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所有行政机构。按照这部法律,行政机构在
收到提供行政资料的要求时都应予以答复,除非这些资料包含特定的不宜公开的内容。
这主要指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会给个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内容。按照该法律以及其特
例的规定,公众可以获知纳税人的纳税额等资料,不过税务部门不能公开有关纳税人
的纳税申报表以及涉税处罚情况。
除了信息公示法外,日本的所得税法、公司税收法、遗产税法和消费税法对税收
公示有更详细的规定。如所得税法第233条规定,一个地区的税务主管人员必须将
本区内纳税超过1000万日元的纳税人名字、户籍(在日本没有户籍的以居住地代
替)公开。公司税收法也规定,要将公司内年收入超过4000万日元的纳税人的姓名、
纳税地、纳税代理人予以公布。遗产税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当继承人的应税遗产总
价值超过5亿日元或个人的应税遗产超过2亿日元时,必须将相关内容公开。
在公开的同时,税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保密义务,日本税收法律规定,如果
税务人员错用或发布了“保密”信息,要受到最高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30万日元的
罚款。
日本国税局的公示制度并不是从信息公示法直接取得依据,而是以日本税收法律
为依据,如遗产税法、公司税法等。同时,公示制度也是非常严格的税收信息保密制
度的一个司法特例。
“沙普建议”催生公示制度
日本税收公示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特殊时期,在战后动荡的社会和经
济环境下,日本逃税现象非常猖獗,政府为此于1947年建立了信息制度,对举报
偷逃税和不实申报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使这一制度有效运行,政府同时建立了检查制
度,其主要内容是允许任何人对他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1949年,为制止严重的通货膨胀,日本制定了盈余财政预算。随着通货膨胀
的逐步缓和,重新审视和修改当时的税制成为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日本政府专门从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邀请了卡尔·沙普博士等7名专家组成一个委员会,从1949年
5月起对日本的税收体系展开了全面调查。4个月后,该委员会完成了4卷篇幅的长
篇调查报告,1950年7月,委员会又提交了第二个报告。这两篇报告统称为“沙
普建议”,奠定了日本税收公示制度的基础。
“沙普建议”对日本的税务检查制度提出了批评,但并没有反对其信息制度。作
为检查制度的替代品,沙普建议建立纳税人公示制度。
按照这一建议,日本政府取消了检查制度,并随之实行了一项新的制度,将收入
超过50万日元的纳税人的姓名、住址和收入额予以公开,这一制度就是现代日本税
收公示制度的原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公开的数额标准几经提高,到
1971年达到1000万日元。1984年信息制度法被再次修改,公开限额由原
来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日元,改为实纳所得税1000万日元。此次修改使日
本现代税收公示制度最终成型。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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