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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提出增值税法草案 日期:2001-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爱沙尼亚正继续向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方向
迈进,根据欧盟第6次增值税公告与欧盟流行的有关法规调整其增值税法草案。该草案
的主要内容有:
1、进口的服务属于应税交易,非居民提供给爱沙尼亚居民的服务,根据欧盟第6
次增值税公告,应视为在收受国(即在爱沙尼亚)提供,进口服务增值税就落在爱沙尼
亚收受者身上(即所谓逆向机制);
2、进口货物的定义,进口的时间与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关税有关规定办
理;
3、适用于金融租赁交易的增值税与分期付款租购相同,即,按货物转让、出售承
租人时租赁货物全部价值计征增值税(现在只按每月租赁费计征);
4、已登记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清算时,清算过程中分配的资产应按市场价格计征
增值税;
5、零税率只适用于出口和规定的期刊与学校所用的书籍、练习本、手册等。对现
在适用零税率的其它货物改按降低的5%税率或18%一般税率征收增值税。凡免税的交
易必需符合欧盟第6次增值税公告与欧盟公告规定的条件;
6、对旅行代办机构,旧货商,艺术品,古玩和工业用黄金,有特别规定;
7、非居民的退税应符合欧盟86/560号和79/1072号公告的规定;
8、购买车辆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多只能抵减发生额的三分之二。
该项修正案是在2001年1月实行还是在2002年1月实行,意见尚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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