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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地区电子商务的税收动态 日期:2001-05-30
【新税网北京05/30/2001信息】 当前,欧盟和美国都对电子商务十分重视,
欧盟且已制定或正在制定一系列法规(从电子签名到著作权和有关权利某些协调),税
收规定(增值税和电子发票)以及其它重要的政策文件。
亚太区域是一个拥有6900万上网人数的区域(这是2000年3月的数字,同一时期欧
洲上网人数为8300万),预计到2003年,电子商务交易的投入将达到500亿美元。这个
区域的国家(地区)对电子商务采取什么行动?值得人们注意。夺港税务专家柯林.法勒
尔和阿勒克斯.素在《国际税收评论》七、八月合刊号上撰文从电子商务法制,域名
登记和税收政策3个方面对亚太5个国家和地区的动向进行了分析比较。
一、法制
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与安全法对网上交易各方提供了法律约束与安全保证。它将
使用电子通讯进行的交易与使用纸张进行的交易同等处理。这将是所有在澳大利亚进
行网上交易法律体系的前驱。
2、中国
中国对网上交易尚未公布任何法规。
最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网上企业登记的通知,对网上企业建立了注册
登记制度。使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规范化,保护其合法权利并维护企业与消费者的
利益。据信,其它城市在将来也会采取类似行动。
3、日本
在日本,没有直接管理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这类交易如果涉及信用卡的,通常
适用逐户销售和其它直接销售法以及分期付款销售法。前一项法律还适用于通过电话,
传真或其它网络设备进行的交易。上述法律不能覆盖的某些电子商务交易,则适用民
法和商法等一般法律。
4、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有一套比较全面的电子交易法令,规定电子书写与签名在法律和作证上是认
可的。一个有效的合同要约和承诺可以全部或部分采用电子形式。法令还规定,为支
持电子签名应设立公证机构。香港邮政局就是第一个这样的公证机构。
5、新加坡
新加坡同样有一套电子交易法律。它规定电子签名在法律上有效,还规定电子形
式的合用必须包含发送与接受电子住处的时间与地点。它明确了使用电子记录与签名
的合法性。
新加坡也为使用电子签名设立了公证机构。并也特准成立两个这样的机构。
二、域名登记
亚太区域多数国家都有由本国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域名注册登记处,下表列举5
个国家(地区):
国家(地区)网络信息中心
国家(地区) 注册登记处 网站
澳大利亚 AUNIC www.aunic.net
中国 CNNIC www.cnnic.net
香港特别行政区 HKNIC www.hknic.net.hk
日本 JPNIC www.nic.ad.jp
新加坡 SGNIC www.nic.net.sg
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先向本国(本地区)办理公司或企业登记。
三、税收政策
1、澳大利亚
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澳大利亚应是亚太区域一个比较积极的国家,它发表过两
次报告,并采取了某些特别措施。
澳大利亚税务总局(ATO)第一个题为“税收与因特网”发表于1997年8月。报告承
认现行税收管辖权原则和某些税收概念(如源泉课税,常设机构等)很难恰当地适用于
电子商务交易。报告指出,国家间分配税收收入的准则可能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
明确。为了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需广泛地国际合作。
关于税收与因特网第2份报告发表于1999年12月。在这份报告里,ATO承认在电子
交易税收方面需要同其它征收机关和咨询机构继续合作;并将制定一项对电子商务征
税的行动计划,为配合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征货物与服务税(GST),报告还谈到实行
GST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根据ATO 2000年3月TR2000/D6税收法令草案规定,对设置、建立、取得与保持商
务网站发生的费用准予减除。内容有:
取得,开发或建立网站在软件方面开支的费用,当该网站作为商业企业的一部分,
被用作从事赚取应征税所得时,折旧期可以在两年半以上;
购买计算机硬件的费用可按机器和设备折旧;
商务网站继续运行的支出,可作为企业经常发生的费用减除。
ATO要求澳大利亚纳税人披露在过去几年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是否有通过因特网出售
货物与服务。
迄今,澳大利亚尚无鼓励设置因特网公司的特别优惠规定。
2、中国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说,中国对网上商务交易
要征税。他表示,所有的企业都应向卧家纳税,不管它是通过互联网还是通过其它形
式。尽管对电子商务免税将有助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它也会使国家丧失很大一
部分税收,这种影响对发展中国家更是明显。
金人庆称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设立了一个专门的研讨小组来探讨如何了解互联网电
子商务发展和避免网上税收流失的现象。
现在,中国对高科技公司,包括开业的因特网公司已新增一些税收优惠,例如,
深圳和北京中关村对新成立的合格高科技公司在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以后,还可
再给予3到5年减半征税。
3、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长在2000年预算演说中曾公开承认,在只对来源于香港所得
征税的属地主义税制下,电子商务将对香港收入带来影响。因此,已设立一个独立的
委员会专门研究扩大香港税基,包括消费税税基的可行性。
香港税务局也组织了一个内部委员会,由局内各部门成员组成,并以一位副局长
担任主席,专门研究对电子商务交易将怎样征税。
香港税务局已要求纳税在1999/2000公司所得税纳税报表中申报有无通过因特网
接受货物:或服务定单情形。很显然,这是收集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衡量香港纳税人从
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程度。对下一年度报表,有可能提出更多的问题。香港对因特网公
司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同其它公司一样,享受比较低的税率,实行简单的属地主义
税制,对计算机硬件也是一般的资本减免(在购买年度190%减除)
4、日本
日本设立了专门研究日本电子商务发展的委员会。在1998年5月,该委员会发表一
份报告,涉及电子商务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税收问题。报告承认电子商务交易确定
何人,何时,何地以及这些交易是怎样进行的,数量有多大等方面存在着困难。日本
政府有必要考虑适当的征收方法。
报告提出,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原则应是公平、中性与简便。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和税收收入流失,国际间必须协调一致,为此,报告敦促日本同OECD在这方面的工作
密切配合。其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可能是日本在增值税的立场,虽然还未见到正式文件,
但从代表在2000年6月16日世界银行论坛关于欧盟增值税公告草案讨论发言中可见端
倪。
日本税务机关没有公布过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也没有要求纳税人在其纳税
报表中披露其电子商务活动情况。
对于因特网公司,日本没有特别税收优惠。
5、新加坡
新加坡曾采取积极的步聚吸引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来这个岛国。新加坡财政部长
在1998预算演说中正式宣布给予经批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商人以税收优惠,促使新加
坡国成为电子商务中心。按照税收优惠的规定,经批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商人从因特
网上非新加坡货币获取的新增海外贸易所得,按10%优急税率征税。这种海外贸易所
得包括手续费与佣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经批准的资本设备可以享受高达50%的
资本减免。经批准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商人支付给非居民的某些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全部
或部分免缴预提所得税。
在最近两年,已有两个公司首先得到上述税收优惠。新加坡贸易发展部希望在下
一个5年中将吸引另外25个公司。
除经批准的计算机网络商人以外,一般的因特网公司可享受其它税收优惠,例如,
地区总部与经营总部的税收优惠。
新加坡税务总局曾公布一项电子商务的货物与服务税(GST)准则,使纳税人了解对
电子商务怎样缴纳新加坡的GST。海外供应者向新加坡客户提供应税货物与服务,如果
每年流转额超过100万新元(合577,600美元)的,应在新加坡办理GST登记,新加坡客
房只对价值超过400元的进口货物缴纳GST。在因特网上出售的音乐与软件等无形货物,
如果客户是新加坡居民,应缴纳新加坡的GST。对于海外商人来说,要确定客户是否为
新加坡居民存在着实际困难。
新加坡税务机关没有特别要求新加坡纳税人在所得税纳税报表上披露他们电子商
务活动情况。
四、结束语
综合以上亚太5个国家(地区)的动态,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澳大利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新加坡对电子商务都有专门法律体系;
所有5个国家(地区)都要求进行本国域名登记;
由于传统的税收规定跟不上科技发展的形势,所有5个国家(地区)都感到电子商
务交易可能发生的逃漏税威胁着它们的税基。但各国(地区)反应各不相同。澳大利亚
与日本在它们的报告中公开承认这个问题的存在,它们支持并且在某些方面等待着
OECD采取的措施。中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发表公开的报告,尽管都没有委员会
或小组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似乎都谨慎地抱着等着瞧的态度。香港又不同于澳大
利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公司所得税纳税报表中专门申报电子商务的细节。新加
坡没有发表公开的报告,却以税收优惠鼓励电子商务商人来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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