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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多黎各税收鼓励法案提供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抵免 日期:2001-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近期对波多黎各1998年税收鼓励法案的修
改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某些免税企业从其工业开发所得的所得税中抵免就某些特许
权使用费预缴的所得税。该修改立即生效。1998年的税收鼓励法案是波主要工业鼓励
计划。合格的企业可享受较低所得税税率、特殊扣除和税收抵免。主要的合格企业包
括工业和制造单位及服务单位。
2000年8月16日的第143号法案修改了1998年税收鼓励法案的第五部分,经修改后
的法案允许某些免税企业从按1998年税收鼓励法案第3部分缴纳的所得税中抵免就超
过1亿美元的高科技产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预提所得税。1998年税收鼓
励法案对免税企业获得的工业开发所得按7%的比例税率课税。免税企业必须符合下
列所有要求才能申请抵免:
免税企业产生的工业开发所得必须来自高科技产品,其使用年限至少七年,自
2000年1月1日之后商业规模生产开始之日算起。
产品必须符合波政府指定的工业技术开发首要类别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或许可费必须支付给外国公司、合伙企业或外国个人以使其
在波运作中使用专利或类似财产。法案将高科技产品定义为那些要求使用专利或特许
权的制造和那些技术程序基于被接受的科学中的制造。这个程序不得是现有程序的革
新或改进。
享受抵免的免税企业必须提供产生合格的工业开发所得的高技术产品的清单。抵
免将限于与高科技产品产生的工业开发所得适用的最高所得税税率相关的应纳税额。
法案不允许多余抵免的结转。抵免将仅限于2005年1了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纳税年度
期间在波制造的高科技产品。抵免将有效6年,自免税企业开始商业规模生产的纳税
年度的头一天算起。如果有证据显示产品特别有益于波的利益,抵免还可延长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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