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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追溯取消认定利润法 日期:2001-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外国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多年来一直可选
择在认定利润基础上申报其利润税,认定利润通常是按来自在哈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
计算的。这是分支机构履行其义务而不必建立当地业务的详细独立的账目记录的易行
之道。在前几个月,税务部门已通知使用认定利润法的公司,该方法为非法的,要求
他们按实际利润重新填写自其在哈活动开始以来的纳税申报表。
认定利润法是按是#33法人实体指令生效的。在此基础上申报公司利润税的多数
公司都与当地税务部门有书面协议,表示该方法为可接受的。
这一变化引起相关公司严重的实际问题,但它同时引起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该
问题影响在哈做生意的所有国内国外公司:与税务部门的书面协议到底可靠多少?(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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