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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广泛修改所得税法典 日期:2001-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将近2000年年底,斯洛伐克议会通过了对
所得税法典的广泛修改。包含在第358号法案和第466号法案中的修正立法于2001年1
月1日生效,某些规定将自2002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同时涉及个人和公司所得课税。
以下是最重要的规定概述。
个人所得课税
废除外来移民优惠制度
按前法规,为鼓励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专家来斯工作,某些类别的外来移民仅
就其斯来源的所得纳税,因为他们被认为是非居民,无论他们在斯停留多长时间。自
2001年1月1日起,特殊移民税制被废除。受所得税法典第2(5)款管理的与外来移民相
关的前法规被466/2000法案取代。因此外来移民专家被视同任何其他的非居民个人,
并且只有其在斯停留不超过183天时(或有协定允许,时间可长一些)享受仅就其斯
来源的所得纳税。停留超过183天的外来移民被认为是在斯的居民并就其全球所得纳
税。
应税所得的定义
新法规定:应税所得包括现金所得和实物所得并且新加具体参考按纳税人的财产
申报确定所得的内容。财产申报是列出纳税人在报告期开始和结束时的财产情况的报
表,报告期是三年。财产申报表的填写受511/1992法案的管理。每位居民和非居民
纳税人、个人和公司纳税人如果有不动产或其动产价值累计超过100万斯克郎,必须
填写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表旨在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所得税申报表上应税所得潜
在遗漏的第二来源。如果税务部门确定纳税人由于以前未纳税的资金导致所持有的财
产增加,第511/1992号法授权税务部门重新核定应纳税额。现有财产的增值不纳税。
法典中的新规定为511/1992号法案和法典提供了确切联系。财产申报表中报告
的财产增加被明确列入所得税目的上的应税所得类。
农民享受新税收待遇
企业家来自农业活动所得的税收待遇发生变化。以前的第14款被第358/2000号
法案取代,该法案自2001年4月1日生效。
按照经修改的法典第15款,农民可按特殊"税收许可"选择纳税法规。7%的特殊
税率不再适用。取而代之的是,如果不选择"税收许可",应税所得按适用于创业活动
的一般法规(第7款)计算,且适用的税率降至常规税率的一半。因而,最高边际税率
是21%(法典第l 3(3)款)。
如果选择"税收许可",则在毛所得基础上计算应纳税额,没有扣除。"税收许可"
是纳税人以毛所得基础计算来自特定行业创业活动所得的方法。简要地说,该体制特
指以毛所得为基础的税,它依总收入水平的不同,按总收入的2至2.5%计算,且它
只适用于企业的年收入不超过150万斯克郎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毛所得
税基础与净所得税基础之间作出选择。如果选择"税收许可",必须在应纳税年度的3
月31日之前预先支付税款。选择使用税收许可法的纳税人不必保存税收扣除记录,但
是必须保存收入、营业资产、应收应付账款及会计费用的记录。同样,税收许可纳税
人不能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不负有按各种增值税法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除农业外,合格的活动清单包含的活动还有各种服务型企业和制造活动。活动必
须以个人创业的形式从事;做生意的其它法律形式如合伙或有限公司则不符合条件。
新法增加了获得免税必须达到的要求。在1999年12月31日(对于农民为2000年12月31
日)之后获得创业许可的可获2年免税期,如满足下列条件,第3年可获50%的免税:
(1)在创业活动开始之前的至少6个月期间,业主失业;(2)业主至少雇用两名在其开
业之前失业达三个月的雇员;或(3)纳税人是全日制学生或在创业活动开始前曾从事
不到6个月的军事服务。
未成年人补贴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于每个生活在纳税人家庭的未成年孩子的补贴从11400斯
克郎增至16800克郎。如果纳税人照顾残疾孩子或孩子需特殊医疗照顾,该数额加倍
(最高为33600克郎)。与未独立测试相关的其它条件未变。大一些的孩子直至其26岁
之前均符合条件,只要他们是全日制学生或由于疾病使其不能工作或学习。补贴必须
在父母一方的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出来。
对居民纳税人就业所得的课税
按新规定第54(2)款,斯居民来自非独立劳务并己在外国纳税的所得在斯洛伐克
完全免税。按旧法规,这些在斯全部免税的所得仅限于外国或属于外国实体在斯的常
设机构的国内雇主支付的就业所得。根据经修改的条款,只要纳税人能够证明其所得
已在外国纳税,来自斯之外的任何就业所得均享受免税。没有最低水平的外国税要求。
联合条款一一个人和公司所得课税
斯来源的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斯来源所得的定义被修改,提供法律相会计服务、建筑服务和演讲
服务的所得被排除在该定义之外。规定允许将一般常设机构的概念适用于这些类型的
所得。旧法规定,如果这些所得来自斯法人实体、外国法人实体的常设机构、或斯居
民,无论这些所得是否归属于斯常设机构,均将这类所得纳入斯来源的所得之中。将
这类服务排除在斯来源所得的定义之外是向尊重国际课税原则迈出了重要一步--如果
营业利润不归属于外国实体的斯常设机构,这种利润应在斯免税。
居民的税基
居民的应税所得受法典第17款的管理。居民应就其全球所得纳税。按第23(23)款,
税基包括位于国外的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尽管如此,居民实体的外因常设机构实
现的亏损如果在国外被扣除,则不应包含在纳税人的税基中。未在国外得到扣除的亏
损在斯可得到扣除。
此外,新法在澄清该规定时表示:当居民有外国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时,只有按
外国法律要求发生的费用方可获扣除。
转让定价法规一一关联方税基的调整
新法增加了第23(a)款,它详细阐述了适用于外国纳税人与国内纳税人交易的转
让定价法规。新法规大体遵循OECD转让定价方针中包含的正常交易关系原则。一般说
来,第23(7)款规定,"如果在两个企业的商业或金融关系中存在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
的条件,那么,由于这些条件导致的应计于其中一个企业,但由于这些条件未发生的
任何利润,均应包含在该企业的利润之中且就这些利润纳税。"有意思的是,当转让
定价导致纳税减少时,企业必须就此作出调整,但当调整造成纳税义务减少时,则不
允许这种调整。
在确定第23(7)款所述的调整时,允许使用以下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该方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对交易的受控价格与非受控价格作出
比较。在斯法律中没有关于如果有非受控价格,该方法为最佳方法的具体陈述。尽管
如此,一般认为交易基础法优于利润法。
转售价格法--该方法是通过将出售给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加上适当利润减少产品或
劳务的价格以确定受控方之间交易的正常交易关系价格,没有先例说明典型适用于该
法的产业。
成本加成法--该方法旨在通过考察关联方实体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并加之以适当利
润使受控方之间的交易达到正常交易关系价格。同样,也无先例表明适用该方法的产
业。
利润分劈法--该方法将依据在经济上有效的基础分劈受控方间交易的利润以反映
正常交易关系下应有的利润。
可比利润法--该方法是依据独立企业间应得的利润,在适当利润措施如成本、收
入报告或有关其它基础的报告的指导下确定受控方间交易的应有利润。
如果不能依赖交易基础法(1-3),可使用利润法(4和5)确定转让定价。
第23a(4)款规定,上述方法之任一种均可用于调整转让定价以使其达到正常交易
关系价格,并且允许混合使用各种方法或未予列出的符合正常交易关系原则的其它方
法。规定进一步明确在确定受控价格与非受控价格的可比性时,应分析如下特征:
交易涉及的财产或劳务的性质;
交易合同条款;
所涉及的管辖权的经济条件及市场类同;
相关转让价格的企业策略效果。
该法进一步规定,如果在受控价格与非受控价格之间没有区别,或有区别,但通
过调整可消除这种区别的影响,则符合可比条件。"非受控价格"一词被定义为"在可
比条件下非关联方收取的价格。"
新税收鼓励方案一一第35a款
新的第35a款自2001年1月1日生效。按新规定,符合免税期的条件有:
免税期申请方必须是在斯的法人居民实体,或通过在商业注册局注册的组织单位
在斯从事创业活动的非居民个人。
企业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设立。
在整个免税期内,外国投资者必须拥有该实体至少60%的资本。
实体的营业活动必须包含:产品制造,包括零件组装;及提供合格的服务,这些
服务包括饭店服务、交通服务、娱乐服务、软件系统服务等等。
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至少达450万欧元(在失业率超过10%的地区从事制造活动的
公司,下限降至300万欧元,合格服务提供者,下限降至200万欧元)。
来自合格活动的收入至少构成纳税人总收入的60%。
如果达到上述要求, 自公司申报应税所得之年开始在5年期间可享受100%的免
税。如果公司的实收资本增加450万欧元(在失业率达10%的地区运作的公司增加300
加欧元),在另外5年期间还可获50%的减税。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获20%的税收抵免。归属于研发活动的
税收抵免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纳税义务的10%。
符合免税期制度要求的纳税人不必支付预付税并能在其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申请税
收抵免,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6月30日之前填报。
预付税
一项有利于纳税人的修改规定,纳税人头一个纳税年度不必支付预付税。旧法规
定纳税人必须在估计第一个纳税年度税额的基础上向税务部门缴纳预付税。此外,估
计的年纳税义务必须在1月底--头一个纳税年度的头一月向税务当局报告。该条款不
再适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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