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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提出反避税立法 日期:2001-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税务部门于2000年8月24日向国会提交自
在减少逃避税的法案。以下描述的是对外国投资者最重要的法案条款。
债务与权益之比率
有超出债务(见下)的借方向境外支付的利息或向外国关联实体支付的利息将按35
%的税率缴纳预提税。按现行法律,对于由中央银行批准的贷款,如果借方是外国银
行、国际金融机构或在中央银行注册的外国金融机构,利息适用的预提税税率是4%。
为此目的,超出债务被定义总债务,包括所有负债,超过借方权益的3倍的部分。
或者,债务可以按总债务减去适用35%的预提税税率的债务计算。
债务与权益之比率和关联方的建议措施不适用于向银行、保险公司和租赁企业支
付的利息。
亏损减免税
按现行立法,纳税人可从留存应税所得中向前结转亏损,未结转完的亏损再向后
结转。这个制度的结果是,亏损公司市场发展起来。为消除没有商业目的存在而单纯
出售亏损的现象,法案提出如下限制:
有税收亏损的企业如果发生50%或更多的所有权或企业利润参股变化,其结转亏
损的权利被没收。
有税收亏损公司的企业被转让前后的12个月内不得改变或扩展其营业目的。
税收亏损企业在被转让之日,应有足够资产发展其商业活动,为其股份所支付价
格应与其资产价值相当。
另一企业收购的税收亏损企业不得只从再投资利润中赚取所得。
减少来自加速折旧的延期纳税
按现行法律,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享受加速折旧规定后,可在
免税或延期纳税基础上向股东分配。
该法案打算使这一情形平等化,即只允许延期缴纳15%的公司税,第二道税(即
个人居民的个人税和非居民纳税人的附加税)不得延期缴纳。在确定适用最终税的净
所得目的上,只允许正常折旧。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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