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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2001年度税法修改建议 日期:2001-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议会正认真讨论2001年度公司所得税修改
议案,对修改议案的修正如下。
按照严格的弱化资本法规,自2001年1月1日起,债务与权益之比的安全港将从
4:1降至3:1。按照修正案,债务将包括所有贷款,包括那些来自第三方的贷款,所
有债券和某些开出的汇票。银行贷款将继续在弱化资本法规的范围之外。权益将按全
年的平均权益测算,按现行法规使用上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测算的方法被取代。
"关联方"的定义被放宽。如果同一个人在两个公司的董事会担任管理董事,在转
让定价目的上,这种公司不再被认为是关联方。
研发鼓励将变得更有吸引力。自2001年1月1日起,研发成本的200%被准许扣除。
按现行法规,研发费的20%,无论是资本化或摊为费用,可从税基中作为额外扣除
列支。
日本有关雇主提供的认股权的税收处理
外国公司向其日本子公司的董事和雇员提供的购买外国公司股份的认股权在日本
不享受优惠税收待遇。
一般说来,特殊税收措施法第29-2(1)款规定,日本公司向其董事和雇员提供的
购买其公司股份的"日本合格的认股权"享受特殊优惠待遇。按照该法,行使合格认股
权所获利得不纳税。只有当股份被出售时,董事和雇员就出售价格与认购价格之差额
纳税。此外,按照工业复苏特殊措施法,如果合适的工业部长批准企业的重组计划,
公司可向其子公司的董事和雇员提供认股权。
因为外国公司的很多日本子公司未在日本上市,其日本子公司的股份没有足够的
流动性,外国公司可能决定给予日本子公司的董事和雇员认股权以购买在外国股票市
场上市的外国母公司的股份,而非购买日本子公司股份的认股权。但以上所述认股权
利得的特殊税收处理不适用于行使认股权以购买外国母公司股份的日本子公司的董事
和雇员。在此情形下,利得在认股权被行使时按行使时的市场价格超过认股价格的数
额实现。
例如,如果一家美国母公司按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向其董事和雇员,包括其日本
子公司的董事和雇员提供合格的认股权,行使认股权实现的利得在缴纳美国税时可享
受延期纳税。但日本子公司的董事和雇员在缴纳日本税时必须在其行使认股权之时确
认利得。
因此,正在考虑向其日本子公司的董事和雇员提供认股权的外国公司需要谨慎的
税收筹划。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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