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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提出修改税收归集抵免制 日期:2001-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税收归集抵免制修改建议将对居住在马来
西亚的公司的股东产生重要影响。
按现行法律,税收归集抵免制避免了对公司利润的双重课税。为防止对股东获得
的利润再次征税,股东在公司层面缴纳的税可得到抵免。股东收取的股利被税收抵免
数额返计还原,股东在返计还原数额的基础上按相关税率纳税。然后,税收抵免从股
东应支付的税额中扣除。纳税义务少于税收抵免的股东有权得到差额退税。
目前,公司在向股东支付股利时,负责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抵免送给股东。这些抵
免基于公司应缴纳的税,无论是否实际支付这些税。因此,如果有未付税款的公司向
股东分配,如果股东有权得到税收抵免退还,税务部门可能发生损失。
为避免税务部门的潜在损失,税务部门提出两项新措施。首先,只有在公司实际
缴纳其税款时,公司才能向其股东发送其税收抵免。其次,收取"未盖戳"股利的股东
要就其收取的股利纳税。该项措施对马来西亚公司的所有股东至关重大。按现行法规,
这些投资者一般不希望在其从马亚西亚公司收取股利时纳税,因为就所收取的股利
缴纳的税将被相应的税收抵免抵消。
如果新法规被颁布成法律,收取未纳税股利的股东可能经历不希望的纳税义务。
在公司没有管理控制权的股东将受到更大影响,因为他们不知道所收取的股利是否已
纳税,直至他们得到税务部门的通知时。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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