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色列税收改革议案 日期:2001-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以色列政府于2000年7月16日公布税收改
革议案,该议案如获议会通过,将于2001年1月1日生效,但据估计生效日期有可能被
推迟。
议案要点如下。
公司税
给予工业或旅游业"受批准企业"的2至10年的免税期将被下述规定取代:在A类发
展地区适用0%的公司税税率;在B类发展地区,适用5%的公司税税率6年;在以其它
地区,适用10%的公司税税率2年。得到批准证明的受批准企业可在新立法颁布和生
效之日或之后申请适用新的公司税税率。
国际税
划归所得来源的法规有一些变化。具体来说,由以居民实体支付的股利将被认为
是以来源的所得,除非所分配的利润的75%以上来自外国来源。
如果非居民在以的活动达到商业水平,非居民的所得将被归入营业所得。该建议
旨在避免以非营业亏损(如来自在以房地产的被动出租所得)冲销来自在以的其它来源
所得。
在年底后的11个月内支付的外国税可抵免同类外国来源所得的以色列税。该抵免
适用于在与以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支付的税。不清楚这项抵免是否互惠地适用于在其它
国家支付的税。
草案明确了对拥有"受控外国公司"股份10%或更多的以色列居民课税的体制,这
些股份主要产生被动所得且直接或间接由以居民控制。法案规定:"被动所得"将被定
义为资本利得或不是来自营业或专业的所得。
按照该法案,如果税收协定被滥用,由此,以色列税收义务或税收支付被大幅减
少,税收专员或专员代表将有权否认在此情况下的税收协定优惠。
法案加强了对关联方之间按市场规则交易的一般要求。按照该法案,如果税务部
门认为由于关联方的特殊关系导致资产的价格、权利、服务、信贷或国际交易的其它
条款产生比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下多或少的利润,他们将采用正常交易关系(市场)规
则。此外,税务专员有权发布与关联方之间的所得、费用、扣除、抵免和免税分配的
法规。 (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