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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税收改革建议 日期:2001-06-26
【新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葡萄牙政府已向议会提出所得税改革建议
草案,该草案如获得立法通过,将在税收领域引起重大变化,特别是在防止税收欺诈
和逃税方面。
公司所得税修改包括使用没收法和对小企业采取最低所得营业额课税法,优先购
股权、资本利得和集团合并课税也有新规定。在马迪拉(Madeira)自由经济区的金融
活动的法规也被修改。此外税务部门可不受银行保密法规的限制。
以下是有关国际投资的重要建议概述。这些建议包括反滥用措施和股利的税收处
理。
转让定价
管理转让定价的公司所得税法典第57款按照OECD的法规被完善,新法规自2002税
收年度起适用。草案提出辨别关联方转让定价情况的标准方法。这些方法的适用将受
财政部财政命令的管理,这些命令将在2001年第一季度末颁布。有关申报义务的新凭
证要求也将出台。此外,转让定价和弱化资本所述"特述关系"的定义也将被扩大。
避税天堂
按照草案,公司所得税法规在有关否认向位于避税天堂管辖权的实体的支付和受
控外国公司向葡萄牙股东的利润分配的归集抵免方面得到改进。
按照现行法律,没有公司所得税或公司税有效税率低于葡萄牙公司所得税标准税
率32%的60%均被划归更为优惠的税制之列。草案将采取黑名单制,它将列名几个避
税天堂领土。
在葡萄牙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实现的资本利得
对于在葡萄牙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实体实现的资本利得,草案将修正现行免税
的适用方法,并规定只有该实体是黑名单所列领土上的居民,该实体直接或间接由居
民实体持有25%以上的股份并转让符合条件的股份时,其资本利得才被征税。
常设机构
草案还制定了有关常设机构的新的详尽的法规,这些法规将与OECD协定范本一致。
按照该法规,在特定期限从事非居民实体的活动的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不再构成常
设机构。因此,包含在某些税收协定的条款(这些条款使得指派人员构成常设机构)将
失去作用,因为按照这些协定,常设机构将不被认定为存在。
收取的股利
对于收取的股利,草案确定在下列情形下100%的参股免税,代替现行的95%的
扣除:
葡萄牙居民实体从其它居民实体收取的股利,如果接受方直接拥有支付方至少25
%的资本并不间断地持有这些股份至少两年,或未持有足够期限,但持股达到必要的
期限使得这一期限得以完成。如果该项要求未满足,所分配的利润的经济和国际双重
课税均将受到调整。
欧盟成员国向葡萄牙居民实体分配的股利,二者均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PSD90
/435/EEC)。
居民实体向葡萄牙纯控股公司支付的股利,无控股比例或控股期限的要求。
向国外支付的股利
草案明确按照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由葡萄牙居民实体向欧盟母公司支付的股利自
2000年起适用0%的预提税税率。
公司所得税法又加入有关符合母子指令的实体的新条款。该条款特别规定,如果
非居民实体的参股被持有不足两年,将被征收临时预提税。在两年期限满足后,受益
方可向葡萄牙税务部门申请退还所支付的税。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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