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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改革增值税法 日期:2001-06-21
【新税网北京06/21/2001信息】 去年12月29日,越南颁布新增值税法令,
取代了存在诸多问题的旧法令,于今年1月1日生效。主要修改如下:
一、免征增值税的货物范围扩大至:
1,进口的工业用仪器、设备、零部件、运输工具、国内无法制造的原材料以及
开采石油及天然气所需的货物;
2.向国外消费者或企业提供的劳务(不含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劳务);
3.股票交易;
二、增值税税率仍分0%、5%、10%及20%四档。零税率适用于货物,技术性修
理劳务、软件及劳动力等的出口。对向国外提供的非修理性劳务不征增值税。取消对
某些货物适用10%税率,但减半征收的优惠,而将这类货物的税率降至5%,包括:
电脑及其部件、应征消费税而按抵免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应征增值税的书籍、工艺
胶合板、建筑、政府分配土地由企业开发的房屋及其基础设施。以及交通业,必须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实行简化征收的企业,则使用较为简单的销售发票。计算税额
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以专用发票中注明的价款计算。对有些交易无
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如下:
1.购买未加工的农、林、水产品和沙石等允许按售价的2%抵扣;
2.向实行简化征收的企业购买货物,或向制造商购买的属特殊消费税范畴的货
物,允许按售价的3%抵扣。
四、对开发房屋用于销售的,其计税价格为不含税售价减去开发商付给政府或个
人的土地使用费。
因增值税较难实施,加上该国对其频繁修改,企业界对此意见纷纷。预测该国增
值税税率的修改还会继续,据悉政府计划在2005年前将增值税税率减低至5%一10%,
或对所有货物及劳务按标准税率10%征增值税。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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