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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若干税法的新修改 日期:2001-06-21
【新税网北京06/21/2001信息】 去年,阿曼苏丹发布两项皇家法令,即
(2000)68号、69号,对公司所得税法和工商业利润税法分别进行修改。以利吸引外资,
并从200l税收年度起执行:
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率:
1.对外国公司分公司的最高税率从50%降为30%,此税率适用于年应税所得超
过10万(货币单位:OMR,下同)音。
2. 对外资比重较大的企业,其比重在70%以下,对其年所得超过3万的,以比
例税率12%征收;外资比重超过70%的,其适用税率比照外企分公司,最高税率为30
%。
3.依法登记的一般联合股份公司不论其外资比重如何,对年所得超过3万的也以
比例税率12%征收。
4.阿曼人独资公司,对所得超过3万的仍以12%比例税率征收。
二、新法令扩大了公司的界定范围,扩及非商业实体,如非商业的退休基金,将
比照联合投资基金的征税规定,对其所得超过3万的,从2001年税收年度起以12%征
税。
三、在阿无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挣取的劳务所得,按毛收入征预提税10%,此税
由此项所得的支付者负责扣缴和解库。
四、对私立的大学、专科学校或高等学院,从事的高等教育服务予以免税。
五、对经该国批准的船运公司,不论内外资均予以免税,但对外商独资船远公司
的免税须经审批。
六、把以下自然人纳入征税范围,包括个体从事艺术、科学、医务、法律、工程、
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他们从2001年度起按规定征税。
七、现行规定,只对公司或常投机构支付规定的款项,要求其代扣预提税,并解
缴税务机关,新规定扩大及所有支付以上款项的实体和自然人。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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