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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怎样以税收优惠促科技进步 日期:2001-06-19
【新税网北京06/19/2001信息】 当今,韩国的科技进步已引起世界各国的
关注,在推动韩国科技不断进步的众多因素中,税收优惠政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利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开发
(一)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在韩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受到企业普遍欢
迎的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有关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
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3年期满,未
使用的准备金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并纳税,纳税时还要加收该税金按年利率10.95%
-14.6%计算的利息。
(二)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内设专职研究机构的企业,
购置直接用于研究试验用设备,可享受扣除或折旧优惠。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
是研究试验用设备按投资金额的5%享受扣除;另一种是研究试验用设备按购置价款
的50%实行快速折旧。
(三)技术及人才开发费扣除。企业通过自主、委托或合作方式支出的技术开发费
用(专职研究人员的人头费、研究用材料等)、人才开发费用(国内外委托教育培训费、
技术研究费、公司内职业培训费等)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并且这种扣除
允许在5年内逐年结转。企业可按课税年度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用总支出金额5%进行扣
除,或以课税年度前两年技术、人才开发费用的平均值为基数,对超过基数的部分给
予50%的扣除。
(四)进口学术研究用品减免关税。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合作
组进口科学研究或产业技术开发所需的物品,减免一定比例的关税;按有关法令规定
设立的特定研究机构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进口用于科技开发的物品,可享受减免
关税的优惠。
(五)企业附属研究所及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合作组开发新产
品或新技术所需试验、研究用样品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直接用于研究所需物品,因
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的物品,自进口之日5年内,
应保证用于原申报用途。企业附属研究所使用的不动产免征地方税,如在研究所设立
的两年内,撤消研究所或挪作它用,将追缴免征的地方税。
(六)为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人员,从其开始为国内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
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企业可以按投资金额
3%进行扣除或按购置价款30%加速折旧。
(二)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
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所获收入,可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对转让给
本国内所获收入,减征50%的税,但对于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化而转让给本国外的,
全额免征。
(三)对技术开发先导物品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时间的减免特别消费
税;对工程技术振兴法规定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处理及有关部门使用电子计算机的
行业,自其开工后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法人税。
三、利用税收优惠支持新技术事业金融机构
对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转让其投资于新技术事业的股票或股份所获得的收入,免
征法人税;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投融资亏损准备金计入损耗的限度为该课税年度的投
资金额和附加条件的融资金额以及规定融资金额的50%。投融资发生亏损时,其亏损
金额应首先从投融资亏损准备金中抵扣,投融资亏损准备金在计人损耗的年度终了以
后的4年内抵扣,期满后的余额在计算年度收入金额时计入收益。(af200106057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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