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麦修订雇员股票期权制 日期:2001-07-19
【新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从2001年1月1日起,丹麦实行修订的雇
员股票期权制规定,并简化了税收处理。
丹麦的雇员股票期权制有三种形式:
(1)认股权证(the warrant)
(2)购股权(the purchase right)
(3)虚拟股票(the phantom share)
所谓认股权证,是指公司授予雇员认股权时该项股票尚未发行,俊雇员行使认股
权时,才发行新的股票。所谓购股权,则为公司授予雇员购买公司已发行股票的权利。
行权的价格都在两者授权时确定。在税收上,过去对认股权证是在授权时向雇员征收,
修订的规定实行后,同购股权一样,都在行权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为63%,
税基是授权时确定的行权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
从2001年1月1日起,上述公司和雇员还可选择另一种缴纳方式,即,在授权时向
经营开发金融机构按授予股权的总价值缴纳40%现金或者现行的股票。这样,在行权
时雇员便不纳税,对缴纳股票发生的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
行权取得的股票随后出售时,按照丹麦关于出售股票利得的规定,应另征税,适
用的税率依雇员持股时间长短而有不同。持股时间不足3年的,其资本利得税率达59%;
持股超过3年,利得达到38,500克朗(在2001年)的,税率为25%;超过这个数额的,
税率为43%。如果雇员已婚,其配偶又无股票利得时,上述38,500克朗的限额,可
以加倍。
如果雇员在证券交易所出售持股达3年的股票,总金额未超过121,000克朗(在20
01年),其股票利得免税。
另外,还有一种虚拟股票,是指展主授予雇员假定股票的利得。展员并非这些股
票的实际所有者。虚拟股票的利得应按雇员正常薪给征收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为63%。
对雇员征税的时间为进入雇员帐户之日或者不迟于雇员得到这项权利后6个月。
在丹麦,公司可以免费将股票或债券授予雇员。对此,在授予时不征税,只在出
售时征税。股票的税基应按授予时公允市价计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免费股票每年不超过8,000克朗;
(2)出售前持有期至少7年;
(3)优惠向所有雇员的此项股票提供。
(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