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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被迫延长利息的低税率 日期:2001-07-19
【新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
息都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如墨西哥此项税率一般为40%。如此高税率历来为外国
金融机构,包括美国金融机构所反对。按照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规定,凡预提所得税
税率在5%以上的,在美国得不到税收抵免。因此,许多美国金融机构一直在对拉美
各国施加压力,要求修改各国国内税法,降低此项税率。近年。已有智利降到4%,
委内瑞拉降至4,95%。
在墨西哥,根据墨/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支付给银行贷款的利息,其预提
所得税税率为4.9%。而同其它协定国的此项利息,仍适用较高的预提税率。这些协
定国的金融机构,因与美国待遇不同纷纷要求墨西哥借款人承担这笔高额预提所得税,
导致借款者的费用激增,于是墨政府被迫于1996年起降低外国贷款利息的预提所得税
税率至4.9%。去年又明确规定,这项4.6%税率有效期到2000年12月31日止。
但是,根据墨西哥2001年修改所得税法方案,支付给税收协定国金融机构的利息,
从2001年1月起,其预提所得税税率从4.9%提高到10%。这意味着已实行5年降低的
税率不再延长。
在众多非美国金融机构的强烈反应下,该国财政部终于2001年3月2日作出决定,
将原已废止的临时规定再延长到2001年6月30日止。至于2001年6月30日以后是否会再
延长难以预料。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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