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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修改所得税法几项规定 日期:2001-07-19
【新税网北京07/19/2001信息】 秘鲁政府去年公布的所得税法修改,自今
年1月1日起实行。主要有:
一、原规定资产所有权应按市价转让,如果转让价格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时,税
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新规定此项调整扩大及违背市价的各项交易。
对关联企业间交易,应适用同无关联者的交易市价;如无此市价,税务机关有权
使用任何“最适当的定价法”。
二、为了鼓励引进外资,原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外贷款的利息,征1%的预提所得
税,但支付给居住在避税港实体的利息除外。新规定此项税率从1%增至5%。
三、原规定对不实行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允许通过某些技术程序提高资产的计算基
数,现取消这种作法。
四、新规定对个人净所得超过54个税收单位(tax units约46,300美元)的,适用
的税率从30%降为20%。至于未超过54个税收单位的部分,税率仍为15%。
对在秘鲁有住所纳税人的第三类所得(企业所得),其税率原来是30%。也改为
20%,但在2001纳税年度,上述纳税人必须将净所得再投资于该国。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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