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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制裁避税港与WTO规则冲突 日期:2001-07-13
【新税网北京07/13/2001信息】 法律专家瓦尔纳(Warner),曾在经合组织
(OECD)法律委员会任职至去年底止。今年4月23日,在华盛顿的一次午餐会上,他对
OECD制裁避税港政策提出强烈批评,摘要如下:
OECD主张彻底铲除税收竞争。对此,有人认为税收竞争扭曲经济是有害的;也有
人认为,税收竞争是积极的,它有利于降低税负,使政府更有效。
世界最富的30国组成的OECD,把税收竞争视为必须消灭的不祥之物,并于去年6月
发表一项报告,把35个低税国(地区)列入黑名单,要他们在今年6月30日前“纠正错
误”,否则将施以严厉的经济制裁。
但OECD的此项制裁将使其在国际法方面陷于困境。因为OECD成员国基本上都是
WTO成员国,他们必须遵守WTO的国际贸易规定,包括关贸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
协定(GATS),其中核心是要遵守贸易非歧视原则。具体包括: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人员之间造成歧视。
2.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各成员国的产品、服务和人员之间不应造成歧视。
2000年6月,OECE在《走向全球税收合作报告》中提出对有害税收竞争的经济制
裁只针对非成员国,不适用于OECD成员国(虽然可适用于他们的海外属地和领地)。此
项方案本身就违背了GATT和GATS原则,因为它在WTO成员国间贸易构成歧视。另外
OECD成员国中的卢森堡和瑞士两国大搞税收竞争,足可列入避税港黑名单却没列入,
其他成员国几乎都有税收优惠安排,却都排除出黑名单,可见此项名单列举带有严重
的随意性和歧视性。
OECD建议的一项制裁办法是,对某些贸易另外征收税费,例如对全球可移动财产
在列举黑名单国家中交易,对其另征预提税、或不许扣除和抵免等,其结果也往往造
成在WTO成员国间贸易的歧视。从而违背GATT和GATS原则,或和GATS第14条例外条款
规定相径庭。
OECD为保护自身利益大搞制裁避税港,但与WTO贸易规定相矛盾,其结果必定是
事与愿违。正确的态度应该是,遵守GATT和GATS原则,允许各国自由决定税率以吸引
外资,另外同有关各国在《全球论坛》中合作研究,在跨国互相提供信息上,应尊重
纳税人的隐私权,而且要通过协商,而不是采取咄咄逼人的强制手段。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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