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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比利时的税务行政监察 日期:2001-07-24
【新税网广东07/24/2001信息】 办案程序 法、比两国办案程序基本相同。
比利时的办案程序主要是:1、初步取证。2、当事人自辩。由调查人员向当事人出
示相关证据,听取其申辩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并作听证记录。3、起草处分决定
书,启动纪律处分程序或提出处罚建议送达本人。4、与当事人面谈。再次召见当事
人,给其辩解机会。5、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当事人若对处理不服,可向税务总署署
长或财政部部长申诉。6、纪律委员会复核审议。纪律委员会由税务机关内部专门负
责纪律处分的官员、工会代表(与当事人职级相同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纪律委员
会的职责是:审理提出的处罚建议;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辩;提出是否给予处
罚或给予何种处罚的建议。7、签发。根据纪律委员会的建议,由税务总署署长或财
政部长签发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这些
程序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处罚的合理公正。
行政制裁
法国根据《公务员总章程》的规定,对违法违纪公务员进行处罚和制裁。总章程
明确规定:“公务员在执行任务中违法违纪都要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刑法的制裁。”其
制裁分为四档:一是训诫、警告。训诫或警告记入个人档案,但三年后从档案中撤出;
二是降级、不晋级(停止一定时间的晋级机会)、停职15天(不支付工资)、调离
工作岗位或原工作地点;三是降职或离职两年并停发工资;四是开除。但对工作满1
5年的公务员,可从轻处理,或强制其提前退休。
比利时对违法违纪公务员的制裁,一直沿用1971年10月比利时国王签署的
《关于财政部内部管理规则》条款。其处分分为八种:一、警告。税务人员在执行公
务时,因态度不好受到纳税人投诉的,即可受到警告处分;二、严重警告。三、限制
行使部分职权。四、推迟晋级时间。五、内部调离。六、停职(时间为3个月)。停
职期间不发工资和不享受任何福利,两年内不得晋级。七、降职降级。行政职务和工
资级别同时降低一级以上,直至降到最低级别。八、开除。公务员被开除后将取消一
切原来的福利待遇,包括退休金等。
法、比两国虽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但并无具体处罚标准。总的原则是职级越高,
处罚越重。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时需要对照过去的案例、依据办案人员的经验
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但违纪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将对处理起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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