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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重视电子商务税收研究 日期:2001-08-15
【新税网北京08/15/2001信息】 电子商务税收研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以下简称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未来几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在1997年11
月召开的芬兰土库会议上,OECD就着手探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并制定了电子商
务税收研究的总体工作目标:在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开展政府与企业间的对话,寻求国
际上的共识,以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捍卫税收管辖权,维护税收中性。
渥太华会议原则
在1998年10月加拿大渥太华会议上,OECD确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的总体
原则: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一样,应适用中性、效率、公平、确定和简便以及灵
活等基本税收原则。当时的部长级会议批准了这一原则,并在以后的几年内,一直作
为OECD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的指导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已接受了这一原则。具
体地说,上述原则就是如何在电子商务领域实施现行的征税原则;如何制定无差别的
税收待遇,既不对电子商务另行征税,也不实行免税;如何公平划分税收管辖权,既
无双重征税,也无双重免税。除此之外,还要加强与非成员国和企业间的对话与合作,
因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必须寻求国际上的协调与合作。渥太
华会议将税收与关税明确区分开来,认为数字化产品应免予征收关税。免关税与上述
免税不是同一概念,对关税的减免并不违反税收中性原则。
渥太华会议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1999年亚太经合组织部长会议
对上述原则予以关注,一些地区性税收组织也认为,这标志着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的良
好开端。
研究工作从四个方面展开
渥太华会议后,OECD致力于更具体的工作,明确了电子商务税收在所得税、
消费税、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四个方面需要研究的具体内容。
在所得税方面,主要涉及常设机构、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支付的性质,以及
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适用问题;在消费税方面,主要涉及“数字化产品”的规范、
跨国电子商务的消费地定义,以及确保在消费地征税的征管机制问题;在税收管理方
面,主要涉及纳税人的判定、电子交易的审计追踪、交易信息的索取、管辖权的确定
以及税收征收问题;在纳税服务方面,主要涉及如何提供电子服务、电子申报和电子
征收问题,以减少企业和税务部门的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为了使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得到组织上的保障,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下设的5
个常设机构——税收协定组、跨国公司税收组、反避税组、消费税组、战略管理论坛
均参与了电子商务税收研究,而且在消费税组和战略管理论坛下又分别设立了专门研
究电子商务的分部。
为了谋求与非成员国和企业界达成共识,在1999年~2000年间,OEC
D成立了5个技术专家小组,召集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政府代表及企业界的专家共同
组成小范围的专家小组(每小组20多人),分不同专题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5
个小组包括营业利润组、税收协定组、消费税组、专业数据评估组和技术组。200
1年,OECD将这5个专家小组缩减为3个,分别是营业利润组、消费税组和征管
组,从而在组织上保证了政府(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和企业界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
研究。
研究成果写入协定范本注释
目前,OECD已经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一些重要问题达成共识。
所得税(主要涉及税收协定)方面,明确了现行常设机构规定适用电子商务的基
本原则,并已写入最新OECD范本注释。主要包括网址不构成常设机构,而储存网
址的服务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还明确了电子支付,
尤其是数字化产品的电子支付判定问题。消费税方面,明确了跨国提供电子服务和无
形资产的消费地征税原则,并对如何建立征税机制提出建设性意见。消费地的确定,
如果是企业对企业的交易(B2B),为企业的设立地;如果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
(B2C),为消费者居住所在地。
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方面,初步建立了各国税务当局信息共享的机制,包括利
用新技术提供纳税服务,中小企业电子交易应适用的一般原则,电子交易的特定审计
风险,电子申报的总体指南等。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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