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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发布电子商务税收方针 日期:2001-08-16
【新税网北京08/16/2001信息】 新加坡收入署于2000年8月31日公布两项有
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所得税方针
电子商务所得税方针讨论了对来源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所得如何征税的问题。新加
坡实行属地税制,并且一般说来,以“营业测试”确定所得是否来自新加坡。如果在
新加坡开展营业活动,来自这种营业活动的所得通常被认为来源于新加坡,因而要在
新加坡纳税。
方针涉及电子商务三种普遍商业模式的税收待遇,如下所述:
1.公司在新加坡营业,通过主机在新加坡的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产生其所
得;
2.公司在新加坡营业,通过在新加坡之外的网站、或网站和分支机构开展电子
商务活动,产生其所得;
3.公司不在新加坡营业,通过在新加坡的网站,或网站和分支机构开展电子商
务活动,产生其所得。
该方针还涉及对提供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和产品的公司如何课税的问题,这些中介
服务如主机服务,或充当市场制造者的服务,如撮合买方和卖方的交换平台。此外,
该方针还讨论了避免双重课税和预提税问题。
对仅是服务器在新加坡出现是否认定为在新加坡进行交易,因而对这种营业所得
是否课征新加坡税的问题。税务部门认为要考察服务器之外的活动:如果在新加坡有
常设机构,其通过常设机构全部或部分地开展营业活动,将被视同新加坡交易;而单
独的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不须在新加坡纳税。
电子商务货物和劳务税方针
新发布的电子商务货物和劳务税方针第二版提供了涉及有形货物及数字化货物和
劳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如何激纳货物和劳务税的指导方针。
收入署计划提供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问题和程序的方针。这些税收方针
将被经常更新,必要时,反映涉及电子商务环境的进展。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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