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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建议实施新普及特惠税制度 日期:2001-08-28
【新税网北京08/28/2001信息】 今年6月12日,欧洲委员会就2002
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的新普及特惠税制度(GSP)提交建议。
欧盟实施的GSP以10年为1周期,现行制度始于1995年,至2004年期满。
由于中国是GSP受惠国,因此对于由中国出口产品到欧盟的厂商来说,上述建
议具有极大影响。
现行的GSP乃根据欧洲理事会规定第2820/98项制订,涵盖142个国
家。这项规定将被建议中的新制度取代。新制度旨在简化现行的GSP和保持现时的
优惠水平,令发展中国家受益更大,同时更有效地鼓励各国提高劳工及环境标准。其
要点如下:
现行制度根据产品的敏感程度(非敏感、半敏感、敏感及非常敏感)提供不同优
惠,新制只分敏感和非敏感两类;
继续暂缓征收非敏感产品关税,受惠国(包括中国内地)输出非敏感产品到欧盟
仍享免税优惠;
现时的半敏感、敏感及非常敏感类产品,将一律归纳为敏感类产品;
降低敏感类产品的税率:从价税率一律减35个百分点,例如8%的最惠国关税
将减至4.5%;
敏感类产品的从量税率将削减30%;
若特惠措施令从价税降至1%或以下,或令从量税减至2欧元或更少,则暂不征
税;
根据额外奖励计划获得额外优惠的产品(即在保障劳工权益和环保方面符合要求
者),关税优惠将是上述一般优惠的两倍;
有关保障劳工权益的安排,须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宣言列出的所有准则,包括取缔
强迫劳工、童工及雇用上的歧视,以及确认集体谈判权等;
有关保护环境的安排,须配合国际标准和认证计划的最新发展。
新规定并建议,若有国家严重及故意违返有关的劳工权益及环保准则,则欧盟有
机暂时撤销特惠措施。
出口商应注意,原产地为中国内地的皮革及毛制品、服装、玻璃及陶瓷与部分贱
金属等,仍然不属GSP范畴,但一纺织品、电子消费品、机电产品、珠宝及贵金属、
光学仪器和钟表则享有GSP优惠。
新制中各类产品的敏感程度为:
电子产品及电器(如微波炉、电视机阴极射线管、录影机等)均属敏感类,但若
干电动机机械及设备,包括声音录制或重播机、电视声音和影像录制或重播机等则属
非敏感类;
各种纺织品均属非敏感类;
珠宝及贵金属为非敏感类;
具备光学或摄影性能的仪器均属敏感类;
钟表产品全属敏类类。
建议中的 GSP新制将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可简化现行规定及协调各
类有关计划,方便享有GSP优惠的业者进行商贸活动,从而为中国内地等GSP受
惠国带来更多商机。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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