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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将放宽地方政府征税权 日期:2001-08-30
【新税网北京08/30/2001信息】 最近,南非政府提出适当放宽地方政府征
税权的初步方案,该方案将由有关各界讨论,并于今年年底前定稿送议会。
目前,南非各省在宪法规定下统一征税,税收收入集中到国库,然后按人口等
因素标准拨给各省。宪法虽然规定,各省有权征税,但施加很多限制,如规定征税不
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不得阻碍跨省生产经营,不得影响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力的
全国性流通。在实践中各省只征附加税,而且禁止附加于所得税、增值税、一般销售
税、财产税和关税,只准对个人征收的某些中央税,如遗产税、印花税、转让税、捐
赠税等以规定的比例税率征收附加税。
总之,中央对各省的征税权控制很严,地方政府要想根据本省的实际税源开征新
税,难到实际上不可能的程度,从而不利发挥地方政府理财和征税的积极性。不过,
1995年以来,该国对某些省进行放宽征税权试点,并取得一定成绩,于是,在此基础
上提出了初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省级政府可根据税源实际开征一些新税,但必须提前10个月向财政部呈报以下资
料:征税理由;新税的税基、税率、纳税人、减免税措施;税收管理细则、征收成本、
纳税人遵行成本;开征头三年的预计税收收入,征税对企业及个人税负影响,及对本
省经济影响如何。
财政部对上述资料论证后分别报告国家预算委员会和议会财税委员会,并分发政
府各部委、各省政府讨论,如经议会批准,便可由该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方案强调中央政府在征税权管理中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严守财经法纪,确保稳定
的税收收入,对省级授权征税或举债必须在具有充分把握条件下作出决定,其中包括
收入预计合理、工作安排有效、资金使用妥当等;不因某省征收新税而削弱全国的国
际竞争力;地方征税必须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地区间的分配公平。
地方征税不宜着眼于大税源,如烟税、酒税、奢侈品税等,应着眼于零星分散税
源,如旅游业床位税,这既易于控制逃漏,又不会削弱国际竞争力。
方案列入地方征收的税种有:环境税、小型企业核定税、修缮税、矿权使用税等,
这些税种的共同特征是税源小,管理偏松,征收不足,尽管税收收入比重不大,但破
坏了社会分配公平。如果改由地方政府征收将会纠正这偏向,有利于实现全国社会发
展计划的公平与效率目标。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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