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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出台新的股利预提税 日期:2001-09-05
【新税网北京09/05/2001信息】 丹麦议会于2001年4月3日通过有关股利预
提税的新立法,该立法规定对丹麦公司向外国母公司分配的股利征收28%的预提税。
新立法适用于自2001年7月1日起的分配。
目前,丹麦公司向其外国母公司支付的股利如满足下列条件是免于丹麦预提税的:
(1)外国母公司至少持有丹麦公司25%的股份,(2)这些股份至少被拥有1年,及(3)股
利是在这一期间收取的。无论该外国公司在何地居住均适用预提税免税,且不管丹麦
是否与该母公司的居住国签有税收协定。但新立法对免税的分配附加了新要求:股利
必须属于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范畴或包含于丹麦与母公司居住国的税收协定条款之中。
未被丹麦与母公司居住国的税收协定条款包含的涉及股利的控股公司结构应予重
新审查并且如果可能,予以重新调整以适应新立法。
向在丹麦税收目的上透明的反向混合型合伙企业(reverse hybrid partnership)
支付的股利可不在丹麦与母公司居住国的税收协定的管辖之中。荷兰的CVs公司即是
这种情况。从另一方面讲,由位于税收协定国的最终母公司拥有的混合型公司从丹麦
公司收取的股利基于事实和条件被认定为包含在丹麦税收协定的范围内。但丹麦税务
当局尚未就这种结构发表意见。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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