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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日期:2001-09-18
【新税网北京09/18/2001信息】 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收益很不稳定,
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的时候,风险投资
才有“介入”的充分理由,而税收政策是影响风险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因素之
一,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以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1978年通过《国内收入法》,将风险投资企
业的所得税率降为28%,1981年通过《经济复兴法案》进一步将这一税率降至20%,
而且还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头两年的所得额60%免予征税,其余40%减半征收所得税。
准许以股票期权作为风险投资的报酬,但纳税环节由获得期权时推迟到出售股票时。
1992年,美国政府通过了针对风险企业进行股本投资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两条是:
1.小企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风险企业,而且直接用于股本投资的可以免除其利息。2.
某些机构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可以免除资本利得税。在税收政策的支持下,美国风险
投资规模迅速扩大,1996年新流入的风险资本高达65亿美元,风险投资回报率也达到
29.6%;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总金额达122亿美元,风险投资运作也日趋成熟和规范,
成为美国新经济中的重要力量。
欧盟国家中,英国较早制定了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其1983年~1986年的
“企业扩大计划”规定,对个人直接投资或通过投资基金投资于尚未上市的风险企业,
所获得的股票收益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必须是新投入的风险资本,且至少持股5年。1
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
实行全面税收豁免与优惠,包括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税的豁
免,基金公司资本利得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豁免。欧盟另一个重要国家法国
在1985年颁布的85号—695号法令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中
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缴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
印度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情况极为相似,在印度新经济发
展中,风险投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印度政府制定了向在印度证交所注册的风险投
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政策,它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1.长期资
本利得全部免税。2.红利收入予以免税。风险投资企业只有两种情况要缴税:(1)短
期的或以利息方式获得的收益,有限公司的税率是38.5%;信托公司的税率是33%;
(2)在印度国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取得短期或利息收益,需缴纳10%的预
提费。在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均可获得完全免税。另外,对风险投
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还有一些重要的优惠措施,如分红收入享受的免税待遇比美国及
其他国家更为优惠。由于得到税收政策的直接支持,印度风险投资从无到有并得到长
足发展,它对印度经济的贡献尤其表现在信息产业上。近10年来,印度信息产业在计
算机软件业的带动下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一流的软件大国。
新加坡政策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年~10年完全免税,1984年宣布,凡是向得到
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未赢利或赔本,可以从本
公司收入中免缴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1986年,新加坡又进一步允许风险投
资公司可以在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风险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损失,同时风险企
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资金。
总的来说,各国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优惠的税种
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优惠政策的对象主要是风险投资企业,而对风
险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与风险
投资回报形式有关,风险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
等优惠形式大多不适用。 (a20010918004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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