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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税务审计(下) 日期:2001-10-17
【新税网北京10/17/2001信息】 审计程序分四步
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对公司所得税的审计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税务局通知纳税人,审计部门将在未来的2周~4周内派员对其进行审计,
并告之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会计账簿、凭证等。
第二,进行具体的税务审计。税务审计部门一般派两名审计人员同时对一家公司
进行审计,其中包括一名高级审计人员,一名低级审计人员。每次审计结束时,要告
之纳税人下次审计所需的资料、内容,直至审计全部完成。
第三,审计完成后,要与纳税人进行面谈,通知纳税人审计结果及处罚决定。如
果纳税人对审计结果不服,可以上诉。对审计结果中存在的异议,纳税人和税务审计
人员都可提出修改意见。对双方共同认为合理的部分,纳税人可以在4年时间内修改
报税记录。修改报税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有详细的理由和依据,而且修改是一次
性的,不可再修改。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的审计追诉期为4年,但对逃避税的审查没
有时限。
如果纳税人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联邦税务局至少要派2名高级审计人员重新审
计存有异议的内容,并提出重新审计后的意见。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在整个税务审计过程中,纳税人必须为审计人员提供基本的
审计办公设施,被审计方必须有专人配合税务审计人员工作,税务审计人员询问的销
售情况、存货情况、价格与成本计算方法、现金管理情况等与企业公司生产经营和缴
税有关的各种问题,纳税人必须如实回答,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纳税人可以
对审计现场录像、录音,但税务审计人员有权获得这些录像、录音的拷贝。
第四,纳税人对审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首先是向管理仲裁委员会法庭(AA
T)提出上诉,上诉期为60天。上诉前,纳税人要向税务局交纳至少505澳元的
费用,由税务局转交仲裁委员会法庭。法庭一般需要6个月作出裁定。如果纳税人赢
得全部或部分诉讼,法庭都要将纳税人原来交纳的505澳元费用全数退还。如果纳
税人对仲裁委员会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在60天内向联邦法院上诉,但纳税人必须有
充足的理由,且问题影响较大,如对税法的争议、税制的异议等,对事实审理一般不
可以上诉。经联邦法院审理后,败诉方要付双方的律师费。联邦法院一般在一年内作
出裁定。
如果纳税人对联邦法院裁定依然不服,还可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期一
般为2年~5年。上诉最高法院的案件必须是对法律有疑议和对纳税人影响较大的。
在上诉期间,纳税人可以不执行税务局的审计结果。但如果最后裁定纳税人败诉,
纳税人则需按其应补缴的税款数额,缴纳年息13.5%的利息。如果纳税人胜诉,
且又在上诉前缴纳了税款,税务局除退还已纳税款外,还应按已纳税款的7%退还利
息。
税务处罚归类和纳税人态度有关
对于纳税人与税务审计人员都无异议的审计结果,将区别不同性质和纳税人的态
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补税处罚,具体标准为:对故意逃税的,基本处罚为应补税款的
75%;其中如果纳税人妨碍审计,则处罚90%;如果纳税人在审计中主动承认错
误,则处罚60%;如果在审计前主动承认,则处罚15%。对于非故意性错误,基
本处罚为50%;其中如果妨碍审计,则处罚60%;如果在审计中主动承认,则处
罚40%;如果在审计前主动承认,则处罚10%。对于法律不明确或错误不明显的,
基本处罚为25%,其中对妨碍审计者处罚30%;对在审计中主动承认的处罚20%;
在审计前主动承认的处罚5%。
上述罚款比例任何人无权改变,但税务审计人员有权决定处罚归类。在澳大利亚
税务局所有审计案件中,适用5%比例处罚的最多,而适用妨碍审计处罚比例的很少,
这体现了澳大利亚税法教育的成果。
除这些基本罚款外,还要补缴滞纳金,标准为每年应补税款的13.5%。相当
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的一倍。缴纳的滞纳金可以抵扣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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